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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文明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656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文明,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文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656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明,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明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艳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文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份,被告人韩文明在**银行许昌分行六一路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银行****信用卡。获取此卡后,被告人韩文明分别于2012年9月、2013年3、4月份将该卡透支共计15000元现金,用于个人挥霍,逾期不还款。2013年10月份至案发,被告人韩文明经该银行多次催要,仍以频繁更换手机号等各种方式逾期不还款。案发后,被告人韩文明已退还**银行许昌分行六一路支行全部透支本金及利息共计25763元。公诉机关对以上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韩文明的行为已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文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份,被告人韩文明在**银行许昌分行六一路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银行****信用卡。获取此卡后,被告人韩文明分别于2012年9月、2013年3、4月份将该卡透支共计15000元现金,用于个人挥霍,逾期不还款。2013年10月份至案发,被告人韩文明经该银行多次催要,仍以频繁更换手机号等各种方式逾期不还款。案发后,被告人韩文明已退还**银行许昌分行六一路支行全部透支本金及利息共计25763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韩文明的供述,被害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六一路支行工作人员赵某某的陈述,证人安某某、贺某某、刘某某的证言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报案材料及被告人还款手续,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文明恶意透支信用卡15000元,超过规定还款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文明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韩文明已全部归还透支的本金及利息给发卡行,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考虑。根据被告人韩文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文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建伟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淼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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