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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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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贪污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4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乡村医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5年2月10日投案后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22日被内黄县人民法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4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乡村医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5年2月10日投案后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22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贪污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日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张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马某、张某丙、张某丁作为乡村医生,在协助国家卫生部门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报销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诊断处方和患者签名、虚构门诊收费,骗取内黄县新农合基金共计67730.83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等人已将赃款退还参合农民和内黄县新农合办公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2月10日到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张某及同案人的供述、户籍证明;证人孙某等人的证言;相关帐册、报销单据等物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要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张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马某、张某丙、张某丁等人作为乡村医生,在协助国家卫生部门办理新农合基金报销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诊断处方和患者签名、虚构门诊收费,骗取内黄县新农合基金共计67730.83元。其中参保农户门诊医疗基金参保农户缴款部分42408.03元;国家补助部分25322.8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等人将赃款退还参合农民和内黄县新农合办公室。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2月10日到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供述:2011年6月份合并成立卫生窒,2011年8、9份一天,张某甲开会回来跟我、张某乙、张某丁、张某丙和马某在卫生室诊断室商量说,农民新农合本上的钱用完了以后,国家补20元,到年底如果还没有用完,国家那20元钱就不补了,我们六个人就商量通过造假处方和收费专用票据的方式将国家的新农合补助套取出来,这样村民就不能到其他卫生窒看病了,就能够增加我们卫生窒的收入,我们都同意。当时我们商量张某甲和马某填新农合医疗本,张某丁、张某乙写假处方,我和张某丙写新农合报销专用票据,但在2011年9月13日-10月29日,我请假走了,没有填写任何假票据和处方。后来退给村民钱的时候我只参与了半天,退的数额我不知道。签订的字据:“医疗本所报销资金到帐后作如下处理:一、个人所交部分必须有交费人治病使用、至直用完为止。未用者顶下年交费。二、2011年国家补助部分(指每人20元)作2011年个人账户使用,年底用不完者上交新农合处理。所内全体签字:张某乙、张某乙、张某、张某丁、马某,时间2011年10月1日”。上面的名字都是我们各人签的,但落款日期不是10月1日而是以后。

2、同案人张某甲供述:2011年10月份的一天,因为群众在的新农合一年快到头了,如果群众不把这一年在的新农合资金用完,国家每人就不给补贴20块钱,我就和我们村的村医张某丁、张某乙、张某、马某还有张某丙几个人在村卫生室商量,商量的目的就是办不办、怎么办。我们经过商量,一致都同意把群众在的新农合资金取出来,把国家的补贴也取出来。之后,马某负责填新农合本,我们几个人就为在新农合的群众写假处方单,处方内容主要是开具的药物,然后我们又为患者替签了名、准备齐了报批手续后,就把这些审报手续分了几次报到了豆公卫生院,后来,领回了国家补贴,连群众交的钱一共是六万多块钱。后来,乡卫生院新农合到我村张贴了2011年群众新农合资金使用情况公告,有群众看到公告就找到我们村卫生室问,人家没生病看病交的新农合钱怎么使用了,我们的事情就败露了,后来县卫生局的人就来调查这个事,我们就把报出来的这些钱属于个人的给个人退了,属国家补贴的我们退给了乡卫生院。

3、同案人张某乙供述:我是卫生室医生,卫生室的上级管理部门直接管我们的是乡卫生院,县卫生局对我们也管理,我们卫生室谁当所长由乡卫生院决定,我们卫生室的医生每年到乡卫生院换证。卫生室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资格报销新农合医药费,所长是法定代表人。农民到卫生室看病,卫生室医生开处方,参加新农合的,先用新农合上面的钱,新农合上的钱2011年是个人交60元,国家补20元,不够的话再自己掏钱。

2011年7、8份一天,我、张某甲、张某、张某丁、张某丙和马某在卫生室诊断室商量说,农民新农合本上的钱用完了以后,国家补20元,到年底如果还没有用完,国家那20元钱就不补了,我们六个人就商量通过造假处方和收费专用票据的方式将国家的新农合补助套取出来,当时我们商量我们几个人谁有空就写假处方,我当时任会计时间较多,我写的比较多,不过我们这几个人都写过假处方。把钱报出来后,我们六个人商量把钱都放在张某丙那儿。2012年8月份的时候,新农合调查小组发现情况后,要求我们将顶替老百姓造假处方套取村民个人户上的钱退给了村民,将套取国家的补贴退给乡新农合,退给村民个人的以及公家的共计有6万多元钱,具体退了多少钱以当时收据和单据等书面凭证为准。我们商量套取新农合补助的时候,是张某甲先提议,我们5个人都同意。签订的字据:医疗本所报销资金到帐后作如下处理一、个人所交部分必须有交费人治病使用、至直用完为止。未用者顶下年交费。二、2011年国家补助部分(指每人20元)作2011年个人账户使用,年底用不完者上交新农合处理。所内全体签字:张某乙、张某乙、张某、张某丁、马某,时间2011年10月1日。该文件是我写的,上面的名字都是我们各人签的,张某丙没签字但她同意文件上的内容。是我们商量套取新农合补助的时候,由我执笔写下的字据,实际上我们在卫生局查处前并没有将老百姓的钱退给他们,也没有将国家的钱退给国家。

4、同案人马某、张某丙、张某丁的供述:供述内容与被告人张某乙供述基本一致。

5、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该证人均系新农合参保户,证实2011年其家庭参加了新农合,村卫生室人员找理由把医疗本要走了,其没有使用过医疗本上的钱,报销单上也没有签过字,也不欠村医钱,医疗本上报销的钱其不知道怎么回事。2012年村里贴过告示,说是村里群众看病花了不少钱,群众议论说这个事,没停多长时间县卫生局查处该事,后来,张某甲、张某丙等人到其家,给其退了钱,还让其签字。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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