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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交通肇事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172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内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172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姚某驾驶豫JXXX牌照号的轻型普通货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害人程某相撞,造成被害人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毁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黄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姚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程某为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拨打122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后在现场等待。

另查明,2015年6月22日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姚某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2006年,被告人姚某因殴打他人先后被处以罚款100元、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图及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出气体测试单,血醇检验报告单,告知笔录,122接警记录、120记录,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被告人姚某供述、到案证明、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拨打122、120电话后在现场等待,属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行为,其行为构成自首;被告人姚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杨武群

审判员  李林生

审判员  张鹏宇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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