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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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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2015)渑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芮某某(曾用名芮曾用),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2014年9月6日因故意伤害张某某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1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塘尾派出所

(2015)渑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芮某某(曾用名芮曾用),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2014年9月6日因故意伤害张某某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1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塘尾派出所民警抓获,2月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宏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芮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向本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芮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宏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5日上午8时30分左右,被告人芮某某驾驶豫MT316#号出租车行至渑池县城关镇某某街南口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豫MV501#号银灰色现代轿车发生剐蹭,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芮某某用车上一把折叠刀对张某某的胳膊捅至数刀,致使张某某左手臂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指控认为,被告人芮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芮某某对故意伤害张某某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愿意赔付张某某受伤住院期间的合理费用。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和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芮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案发后有自首行为,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芮某某也表示愿意赔付合理费用,请求对被告人芮某某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8时30分许,被告人芮某某驾驶豫MT316#号出租车行驶至渑池县某某街南口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豫MV501#银灰色现代轿车发生剐蹭,后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芮某某用车上的折叠刀将张某某左手臂捅伤。2015年1月9日,经渑池县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左前臂多处裂创并致左侧桡神经损伤,经手术治疗,目前患者左前臂遗留瘢痕长度共计44.9厘米,左手指及左腕关节背伸受限,左前臂背侧感觉麻木,伤情属轻伤二级。当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芮某某到渑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次日被行政拘留。2015年1月14日渑池县公安局将该案转立为刑事案件后,多次通知芮某某到案未果,于1月27日将芮某某网上追逃,1月31日芮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某某路37号网络出租屋内被抓获。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芮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5万元(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我在某某街南口开了一个综合门市,2014年9月5日9时许,我在门市搬东西时看见一辆出租车停在门市南面,一辆黑色轿车停在门市北面,好像是他们碰到车了,黑色轿车司机下车走到出租车驾驶位置,拉着出租车司机的衣服,不让出租车司机走,双方发生争吵。那名出租车司机可能拿了一把刀,我听见轿车司机说“你还拿刀呢”,我在招呼生意没有上前看,也没有看见他们打架。几分钟后,我听见有人喊伤到人了,我看见轿车司机左胳膊流了好多血,出租车司机开车走了,轿车司机回到自己车上用毛巾包上伤口后去医院了。

(2)证人沈某某证言证明:我在渑池县某某出租车公司开出租车,和芮某某开一辆车(车牌号:豫MT316#)。2014年夏天的时候,晚上开出租车时,一名乘客下车后将一把小刀遗落在车上,我就随手扔在了挡杆前面的小抽屉里,觉得防身用。2014年9月5日晚上,我接晚班车,和芮某某联系不上,后来听说他拿着车上的匕首扎伤人了。刀是银色的泛紫,长17厘米,单刀刃长8厘米,宽2公分,中间有一个按钮,一按按钮刀刃就弹出来然后就固定住了,再一按才能把刀刃收回,带有自动控锁装置。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14年9月5日9时许,我驾驶银色现代轿车(车牌号:豫MV501#)自南向北行驶至某某街教育局门口路段时,一辆豫MT316#号出租车自北向南超车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与我的左侧倒车镜发生剐蹭,然后出租车司机勾着头骂我,我将车停在路中间后,下车过去让出租车司机下车看看怨谁了,司机不下车准备要走,我就过去揪住他衣服领子让他下车,司机用力掰我手,并对着我胳膊上打了两下,然后拿出一把匕首说“我弄死你”,我说“你有本事来弄死我来”,说完司机就加着油门要走,当时我揪着他衣服不松手,衣服领子勒着他脖子,最后他衣服都被我撕破了。后来司机就骂着说忍无可忍了,就从挡杆处拿出一把匕首对着我左胳膊(左胳膊揪着衣服)乱砍,当时被砍几刀后流着血我就松手了,松手后司机就加着油门跑了,我被送到了医院。

3、被告人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4月开始,我和沈某某合伙承包了一辆某某公司出租车,我开白天,沈某某开夜班。2014年9月5日8时30分许,我驾驶豫MT316#号出租车沿某某街自北向南行驶到南口某某蛋糕房北侧约10米处时,与自南向北行驶的银灰色轿车互相蹭住了倒车镜。当时对方车速非常快,我在车里吆喝了他一句“你慢点”,我吆喝的声音比较大,对方的车往前行驶四五米就停在路上,司机下车走到我车驾驶室旁边,当时我的驾驶室玻璃是全开的,他上去直接用右手揪着我上衣领子,把我往外拉,拽的非常紧,衣服领一直勒着我脖子,还把我衣服都撕烂了,另一只手上来准备开我车门。我车门是锁着的,他看拉不开车门,左手也进到里面去摸车锁,我左手掰着他拉我衣服领子的那只手,对他说“你让我把车开到旁边”,他说“你是想死哩还是想活哩”。我上不来气,用手掰他的手让他松开,他就打了我一拳,当时快把我勒晕过去了,我想起来车挡杆前面有一把水果刀,就想吓唬他一下。他一看我拿刀了,右手还是揪着我衣服领子,左手指着自己的脖子说“你朝这扎,来你扎我”,说着头还伸到窗户边,勾着头让我扎他脖子,我把刀放到原位说“你松开,咱谁也不耽误谁的事”,他不松手,左手伸进来掐着我脖子上边喉咙处把我头顶到车座靠背上说“你到底是想死类还是想活哩”,我当时一下生气了,就再次拿起刀对着他左胳膊连续戳了五六下,当时我看见他左胳膊靠中间的位置外臂就开始流血,他手松开后我说“我去派出所呢,我等你过去”,我就自己到派出所了。车上的刀是沈某某买来削果皮用的,平时就在车挡杆前面放着,刀把是紫色的,六公分长,刀刃6-8公分左右长,宽约2公分。

3、物证: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

4、(1)渑池县公安局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芮某某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破案报告

(2)渑池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3)深圳市公安局塘尾派出所抓获经过

(4)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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