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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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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2015)滑刑初字第301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3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5日被滑县人民法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

(2015)滑刑初字第301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3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5日被滑县人民法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西涛,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西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8日、2014年7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提下擅自在家行医被滑县卫生局当场查获。滑县卫生局分别于2014年1月15日、2014年7月28日对王某某做出行政处罚,责令被告人王某某立即停止诊疗执业活动,并处3000、2000元罚款。被告人王某某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缴纳了罚款。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再次擅自在家行医被滑县卫生局当场查获。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1999年9月至2003年7月在郑州树青医学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习;2011年12月8日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于2014年7月24日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查获现场就诊治疗、药品的照片和药品清单,滑县卫生局出具的王某某无医疗机构许可证的证明,滑县卫生局移送的对王某某非法行医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文书和决定书,毕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村民请愿书,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系医疗专业学校毕业,在非法行医时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行医过程中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其所在村的广大村民又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当庭认罪、悔罪。故对被告人王某某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公共卫生秩序,保护公共卫生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赵政凯

审判员  张振民

审判员  李红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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