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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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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军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2015)滑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文军,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江西省高安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抓获,临时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2014年10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7日

(2015)滑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文军,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江西省高安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抓获,临时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2014年10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7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卫星,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文军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文军及其辩护人刘卫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初,被告人吴文军在网上看到滑县牛屯镇吕某某销售玉米的信息后来到滑县,假称自己资金雄厚,生意做的很大,骗取吕某某信任后与吕某某口头约定货到付款的玉米销售合同。随后,吕某某于2013年4月16日至2013年4月24日共给吴文军发玉米862吨,价值人民币2103280元。玉米发送完毕后,吴文军于2013年4月24日给付吕某某货款50000元,之后玉米陆续运抵江西,吕某某催要货款,吴文军便称其要回江西,吕某某不让其走,让其要么将货款全部打齐,要么跟其到江西查看其经营情况。2013年5月初,吴文军带吕某某来到江西省高安市,吴文军让其表哥吴某某租赁奥迪车一辆,并假称吴某某是其专职司机,让吴某某到南昌机场将二人接至江西省高安市灰埠镇其租赁的门市处,并假称其所租赁的门市及门市后库房都是自己的资产,还带吕某某去了其父亲与他人合伙经营的猪场,假称是自己所有,吕某某见状信以为真,随返回滑县,后吕某某多次向吴文军催要货款,吴文军陆续支付货款116万后躲避并将手机摔毁,吕某某与其联系不上。2014年1月18日,吕某某到滑县公安局报案。吴文军于2013年4月27日租赁江西省高安市五福米业有限公司门面房七间,在此处销售吕某某运送给其的玉米,同年11月份门市关闭。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文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文军辩称:我对公诉机关指控我犯合同诈骗罪没有意见,希望法庭从轻量刑。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从未实施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1、被告人既没有以虚构的单位,也没有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被告人没有以伪造、变造等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3、被告人没有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4、被告人在收到被害人的玉米销售后,在货款也未全部收回的情形下,陆续向吕某某支付了大部分货款116万元,对剩余货款也向被害人吕某某出具了欠条,被告人没有实施携款潜逃的行为;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假称自己资金雄厚,生意做的很大以及假称拥有门面房、仓库和养猪场骗取被害人信任等,都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总之,被告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从主观方面来讲,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存在口头约定,在合同签订后,被告人陆续向被害人支付了货款116万元,被告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意愿,事实上也履行了大部分货款,对剩余货款也愿意承担责任。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采取了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不存在被告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至于剩余货款未能支付,是因为被告人销售玉米的货款没有回笼,并不是被告人的本意。被告人未付剩余货款的行为是一种合同的违约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初,被告人吴文军在网上看到滑县牛屯镇吕某某销售玉米的信息后来到滑县,假称自己资金雄厚,生意做的很大,骗取吕某某信任后与吕某某口头约定货到付款的玉米销售合同。随后,吕某某于2013年4月16日至2013年4月24日共给吴文军发玉米862吨,价值人民币2103280元。玉米发送完毕后,吴文军于2013年4月24日给付吕某某货款50000元,之后玉米陆续运抵江西,吕某某催要货款,吴文军便称其要回江西,吕某某不让其走,让其要么将货款全部打齐,要么跟其到江西查看其经营情况。2013年5月初,吴文军带吕某某来到江西省高安市,吴文军让吴某某租赁奥迪车一辆,并假称吴某某是其专职司机,让吴某某到南昌机场将二人接至江西省高安市灰埠镇其租赁的门市处,并假称其所租赁的门市及门市后库房都是自己的资产,还带吕某某去了其父亲与他人合伙经营的猪场,假称是自己所有,吕某某见状信以为真,随返回滑县。后吕某某多次向吴文军催要货款,吴文军陆续支付货款116万元后(包括2013年4月24日给付的50000元),为了躲避吕某某,吴文军将自己的手机摔毁,导致吕某某与其无法联系。2014年1月18日,吕某某到滑县公安局报案。

另查明:吴文军于2013年4月27日租赁江西省高安市五福米业有限公司门面房七间,在此处销售吕某某运送给其的玉米,同年11月门市关闭。吴文军将收回的部分玉米款用于吸毒、赌博和嫖娼等花费,至案发时,吴文军共有943200元玉米款没有给付吕某某。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吴文军的供述:2013年3、4月份的时候,我在网上搜索关于销售玉米的信息,我看到滑县牛屯吕某某的信息及电话,然后我就和吕某某联系销售玉米的事。我在电话里给他说和他合作做玉米生意,就是他在这边收玉米,我在我家那边负责销售,我中间挣一个差价。后来我就到了吕某某那儿和他商量合作的事,我给吕某某说你把玉米发给我,我在那边负责给你销售,我还给吕某某说我在家那有店面可以负责销售,我们就谈好了,当时也没有打协议。我在滑县牛屯住了有一个星期,吕某某这一个星期内给我发了800多吨玉米,然后我就说我要回家,吕某某也和我一起去了。我们从郑州坐飞机到南昌,我表哥吴某某开着他的灰白色的奥迪车去接的我们,然后把我们拉到了高安。到了高安的第二天,我就带着吕某某到我的门面及接货、销售的地方看了看。在我的门面时,我介绍说这是我的门面,货在这销售,这个门面是我租赁的。然后我拉着吕某某到销售的地方,也就是玉米批发商那儿去看了看。我给他说这些货都卖给供应商了。吕某某在我那呆了两天就走了。我在老家这边帮着收货款,并且每收一笔钱都会给吕某某打过去。后来猪场生意不好,那些供应商的钱收不回来,我也就没有钱给吕某某。欠我钱的主要有刘某某、吴某甲、甘某某、甘某甲、甘某乙等人。吕某某在2013年11月份的时候又到高安找我,我当时给吕某某写了一张94万元的欠条,然后到了第二天吕某某就走了。我们两个就打电话联系,后来吕某某一天给我打好几个电话,我就把手机砸啦,免得吕某某再给我打电话。2013年6、7月份的时候,刘某某等人还在给付我货款,当时我不再给吕某某货款啦,刘某某等人给付我的货款我都花啦。我那时候经常在网上赌博,输了十几万元,还吸毒,还去歌厅唱歌、找小姐,这些花费都是从我销售的玉米款中出的。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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