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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某危险驾驶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136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豆某,男,199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5月6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内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136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豆某,男,199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5月6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6月5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13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收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豆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日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5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豆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号牌为豫JMGXXX的轿车,与宗某驾驶的一辆牌照为豫ETXXX的出租车追尾相撞,造成其本人及轿车乘坐人黄某、出租车驾驶员宗某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豆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豆某的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黄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宗某的损伤达不到轻微伤,经检测被告人豆某每100毫升血液含228.74毫克乙醇。

案发后,被告人豆某已分别与被害人黄某、宗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豆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豆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宗某、黄某、杨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三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及谅解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及车辆信息;抽取血液登记表及照片;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豆某血液乙醇含量为每100毫升含228.74毫克乙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无前科证明;被告人豆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豆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尚好,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豆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周秀文

审判员  杨武群

审判员  李林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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