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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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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138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华良,男。2007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单处罚金三千元。2009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138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华良,男。2007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单处罚金三千元。2009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3年2月22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2014年5月16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5年4月4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华良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江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华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4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告人李华良伙同廖冬林(另案处理)窜至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天八小区4栋1单元楼栋口,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雅迪电动车价值323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华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李华良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监控资料,相关照片,被告人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华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华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恒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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