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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环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银环,女。2014年10月2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银环,女。2014年10月2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柳矿生、王根立,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银环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江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银环及其辩护人柳矿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被告人李银环在中国银行洛阳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自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李银环多次使用该卡,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经银行多次催收,李银环仍不归还,逾期天数已超过三个月,截止2014年8月27日,该卡透支本金114992.2元,利息滞纳金为49807.2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银环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二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数额巨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李银环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解其因作为保证人代别人还款才办理的信用卡,其中有6万元是自己透支的,剩余的款项是受骗把身份证、信用卡和密码给他人,被他人透支,后归还了李银环3万元。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1、指控的透支数额中有4.5万元不是李银环透支的,李银环本人不清楚,不应计入李银环的透支数额。2、李银环透支前信用良好,是为了替他人代偿和抚养女儿而进行的透支,主观恶性较小。3、李银环系初犯,当庭认罪,有父母和女儿需要照料。综上,希望法庭查明李银环的透支数额,早日让李银环回归社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李银环在中国银行洛阳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被告人李银环多次使用该卡透支消费,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截止2014年8月27日,该卡透支本金114992.2元,利息滞纳金为49807.2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银环在公安机关供认,2013年9月,李银环在中国银行洛阳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经使用到2013年12月30日共欠银行6万多元。2014年1月1日,李银环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能办理低息贷款的宋某,便将信用卡、身份证及密码留给了宋某,宋某用李银环的中国银行信用卡透支后,给了李银环50000元。经银行短信和上门催收,李银环未能归还透支款项。

2、被害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报案材料证明,李银环于2013年8月1日在中国银行洛阳分行丽春西路支行申领了信用卡,透支本金114992.2元,利息和费用计49807.24元,经该行多次催收,李银环未归还上述款项。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出具的银行交易明细、信用卡申请表、收入证明、催收记录、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相关照片、扣押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应予以采信和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银环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透支数额中有45000元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银环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银环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本案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恒飞

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蓓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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