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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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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135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建灵,男。2001年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0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12月因犯盗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135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建灵,男。2001年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0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2月16日因殴打他人、吸毒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5年3月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灵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江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建灵窜至洛阳市涧西区南华新村14栋9门401号利用开锁工具入户实施盗窃,被在家中睡觉的失主发现并喝止后逃窜。失主家中无财产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建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王建灵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周春玲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片,相关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建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恒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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