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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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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文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145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文涛,男。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145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文涛,男。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宜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邓宏民,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文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江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文涛及其辩护人邓宏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6日19时许,被害人宋某某到被告人焦文涛家中喝酒,喝酒期间宋某某与焦文涛的父亲焦习全发生口角,后焦文涛送宋某某回家,行至一楼楼梯拐角处,宋某某口中仍在说焦习全的不是,焦文涛将宋某某摔倒在地后骑坐在宋某某身上对其进行殴打,致宋某某的两根肋骨骨折。经鉴定宋某某胸部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和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文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证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谅解书以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文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文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焦文涛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文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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