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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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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2015)滑刑初字第217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无前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抓获,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同年3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6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

(2015)滑刑初字第217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无前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抓获,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同年3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6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西涛,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诈骗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西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滑县新区韩庄村的韩某某与被告人郭某某存在亲戚关系。2010年的时候,韩某某就曾找到郭某某让其帮忙在三门峡火车站旁边找个门市经营超市,并给郭某某15000元钱作为“跑关系”的费用,之后郭某某一直没有办成该请托事项。2013年10月份,滑县新区睢庄村的睢某某通过韩某某知道了被告人郭某某,电话联系后郭某某称自己有能力在郑州火车站找到门市房,让其经营超市。2013年10月27日,郭某某以“跑事儿,活动关系”为由向睢某某要人民币20000元,之后一直以正在办理为借口进行推脱。2014年下半年,郭某某所在的铁路系统面临人事调整,郭某某便想为自己活动关系,由于需要钱便又想到睢某某。2014年9月27日至2014年10月5日,郭某某又以为睢某某跑事需要费用为由分四次共计向其要人民币19000元。之后郭某某总以正在办理搪塞。2014年冬天,由于睢某某一直催促,郭某某为了让睢某某相信自己,也为了继续骗钱,于2014年12月21日通过传真给睢某某发了一份虚假通知,要求睢某某于2014年12月28日到郑州铁路局实业开发总公司签租房协议,前提是必须先往其卡上打人民币10000元,合同才能签订成功。被害人睢某某要求签订完合同再打10000元,之后睢某某赶到郑州发现郑州铁路局实业开发总公司不存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辩解,其本意不是诈骗且没有隐瞒真相,其从睢某某处索要的39000元均用于人情事故和跑关系了,其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的涉案金额为10000元,并且属于犯罪未遂;2、被告人从睢某某处索要的39000元属于民事经济委托的范畴,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滑县新区韩庄村的韩某某与被告人郭某某存在亲戚关系。2010年的时候,韩某某就曾找到郭某某让其帮忙在三门峡火车站旁边找个门市经营超市,并给郭某某15000元钱作为“跑关系”的费用,之后郭某某一直没有办成该请托事项。2013年10月份,滑县新区睢庄村的睢某某通过韩某某知道了被告人郭某某,电话联系后郭某某称自己有能力在郑州火车站找到门市房,让其经营超市。2013年10月27日,郭某某以“跑事儿,活动关系”为由向睢某某要人民币20000元,之后一直以正在办理为借口进行推脱。2014年下半年,郭某某所在的铁路系统面临人事调整,郭某某便想为自己活动关系,由于需要钱便又想到睢某某。2014年9月27日至2014年10月5日,郭某某又以给睢某某跑事需要费用为由分四次向其要人民币19000元。之后郭某某总以正在办理搪塞。2014年冬天,由于睢某某一直催促,郭某某为了让睢某某相信自己,也为了继续骗钱,于2014年12月21日通过传真给睢某某发了一份虚假通知,要求睢某某于2014年12月28日到郑州铁路局实业开发总公司签租房协议,前提是必须先往其卡上打人民币10000元,合同才能签订成功。被害人睢某某要求签订完合同再打10000元,之后睢某某赶到郑州发现郑州铁路局实业开发总公司不存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

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2013年10月份中旬,我通过韩某某认识了睢某某,睢某某想在郑州火车站旁边弄个门市经营超市,我满口答应了他。其实我知道在郑州火车站弄个门市不是容易的事情。在2013年10月27日,我让睢某某给我打2万元钱作为活动关系的费用,我也给郑州铁路局的领导问了,也请客吃饭,弄了好几个月也没有弄成。2014年期间,睢某某和韩某某来三门峡找过我,问我办的情况,我都是以正在办理往后推,后来由于铁道部撤销,铁路上的人员调整的也不少。2014年下半年我们也面临着调整,我想在调整的时候活动一下关系,跑关系需要钱送礼,我于是又想起了睢某某,我就和他联系,以给他在郑州火车找跑超市的事情为由,让他继续给我打钱。在2014年9月27日给我打卡上2000元,2014年9月30日给我打3000元,2014年10月2日给我打5000元,2014年10月5日给我打了9000元,这四笔钱共计19000元,我用在跑我的事上了。2014年冬天睢某某和韩某某又到三门峡市找我催问我跑超市的事情,我都说正在办理给搪塞了。睢某某一直给我打电话,我没有办法,我叫睢某某和我到郑州去找领导,并叫睢某某带10000元钱,一切的花费让睢某某出,睢某某说不签合同不带钱。我为了让睢某某相信我,打消他的顾虑,我在2014年12月21日给他用传真发了一份假的通知,让他在2014年12月28日上午10时到郑州铁路局实业开发总公司签订租房合同。其实郑州铁路局开发总公司不存在,没有这个公司。

被害人睢某某陈述

2013年10月中旬,通过韩某某介绍用电话联系了说是在三门峡铁路部门工作的郭某某,他说能帮忙可以在郑州市火车站介绍超市让我经营,就这样我们也没见面,他先让我支付给他20000元钱。我在2013年10月27日在滑县新区百得楼下信用社网点他提供的卡号汇去20000元现金,打过钱后让我在家等通知,这中间一直没信,多次打电话催也无结果。到2014年的3月份,我和韩某某去三门峡找郭某某问情况,他说等几天一块到郑州,我们回来后又没等到回信。到2014年9月份,郭某某打电话说事情能成,还需要现金,9月27日我又通过滑县新区尚街农业银行ATM机转账2000元,9月30日又让我转账3000元,10月2日又让我转账5000元,10月8日又让我打去10000元,我当时钱不够就转去9000元,这四次都是通过农业银行自动转账机转的。后来经过多次催促,郭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拖。2014年12月21日郭某某通过传真发来一份通知,又让给他打10000元钱说是暂租费,通知内容是:让我于2014年12月28日上午10时到郑州铁路局实业开发总公司房屋管理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盖有公章,他让我必须将钱打到他的卡上,否则合同签不成,我坚持自己到郑州交钱,他说钱不打给他合同不能签,结果到现在合同也没签订,中间打电话催过多次,我给他的钱也没有退给我。

证人韩某某证言

2013年9月睢某某通过我认识了郭某某,睢某某想在郑州火车站旁弄超市。睢某某分几次陆续给郭某某汇去39000元,后来我和睢某某多次去找郭某某,事情一直没有办成。

书证

1、被告人郭某某户籍信息;

2、被告人郭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被告人郭某某抓获证明:2015年3月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抓获;

4、三门峡市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

5、存款凭条一张:2013年10月27日,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郭某某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元;

6、转账凭条四张:2014年9月27日、2014年9月30日、2014年10月2日、2014年10月5日,睢某某分四次向郭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9000元;

7、郭某某2014年12月21日给睢某某的传真复印件;

8、滑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出具的侦查情况说明;

9、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未查询到“郑州铁路局实业开发总公司”的相关信息证明。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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