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刑初字第576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2年9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9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14年7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0月16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滑县人民法院决定,2015年7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批捕在逃)、赵某某、牛某甲(批捕在逃)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11月0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王长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被告人赵某某经传唤拒不到庭。经滑县人民法院决定,2015年7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牛某某系滑县赵营乡牛寨村村民。2012年9月份,被告人牛某某在其村里玩推牌九的过程中,产生通过组织他人赌博从中营利的想法,与被告人赵某某共谋后,先后在该村的西北部一树下、北部玉米地里、西北部一桥附近组织人员采取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计三天,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每次按10%的比例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人民币7000余元。其中,被告人牛某甲受雇帮助抽头渔利、接送参赌人员。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退出犯罪所得款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物证:现场照片;2、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信息,抓获经过,牛某乙、苗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赌具凭证,现金缴款单,投案证明,无前科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苗某某、田某某、牛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3份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经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积极退还犯罪所得,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所退犯罪所得款人民币7000元由扣押单位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程志远 审判员 刘国强 审判员 李红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