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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2014)滑刑初字第687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

(2014)滑刑初字第687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杨某的犯罪地、居住地、户籍地均不在滑县,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将该案指定我院管辖。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5年5月27日、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7日至2011年11月21日,被告人杨某任河南世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鸿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期间,被告单位世鸿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38000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290000元。2014年10月14日杨某到滑县公安局投案。世鸿公司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请求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份,邵某某(另案处理)在安阳市高新区注册成立河南融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川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后邵某某为躲避政府对非法集资的打击,以便于继续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于2011年9月7日又在郑州市高新区注册成立了世鸿公司,邵某某安排被告人杨某和陈某某(另案处理)任公司股东,杨某占出资比例20%,陈某某占出资比例80%,实际上二人并未出资,公司注册系邵某某找的代办公司办理的,同时邵某某安排被告人杨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11月22日邵某某又安排陈某某担任世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遂离开世鸿公司。融川公司和世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系邵某某。被告人杨某在2011年9月7日至2011年11月21日担任世鸿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世鸿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15人次,票面金额2380000元,预付利息和返点为零,实际存款2380000元,后期支付存款人利息184000元,存款人实际损失2196000元。

经清算,世鸿公司向集资户兑付的比例为20.5%。另,被告人杨某在担任世鸿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借用公司集资款515000元,现该款已退出;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7月31日将其所购“晨昊公寓”房产(位置:滑县道口镇人民路与滑州南路交叉口,面积126.23平方米,房款353444元)一套自愿退出,用以退赔集资户损失。

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杨某到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世鸿公司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

世鸿公司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杨某供述:前几年在河北张家口开矿认识的邵某某。2011年9月份,邵某某让其担任世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许诺给其20%股份。实际上其没有出资一分钱,公司成立注册手续都是邵某某和陈某某办理的。公司成立后其实际上并没有管理过公司。邵某某以前用“融川公司”的名义向社会上借过钱,融川公司有纠纷,要把融川公司民间借贷的钱转到世鸿公司名下,换单子时邵某某让其在世鸿公司的空白借据和协议上签过名。世鸿公司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集了多少资其不清楚,邵某某没给其说过。其就知道有王某某、宋某某两笔共计70万的集资款,因其在该两笔借款协议上签过名。2011年9月27日其向邵某某借现金56万,并给他打了借条。2011年11月份还公司4.5万,交给了陈某某。2011年11月22日世鸿公司法定代表人换成了陈某某。

杨某当庭供述其已将51.5万元退到了法院。

二、同案人供证

1、同案人邵某某供证:融川公司成立于2011年5、6月份,法定代表人是吴某某,实际负责人是其。当时政府对房地产公司融资不支持,整天撵其的公司,不让其的公司搞民间借贷。2011年9月份其又重新注册成立了世鸿公司,然后把融川公司集资的合同换成世鸿公司的合同。世鸿公司也集资了一、二百万元。世鸿公司成立时法定代表人是杨某,后来换成了陈某某。世鸿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也是其。实际上组织民间借贷的人是其,其让谁负责什么谁就干什么。“杨某”手章是公司统一刻制的,在公司办公室放着,当时一般由其保管。存款户来公司存款时,其让杨某签字。那一段时间杨某经常在公司。其还让杨某在世鸿公司的空白协议和借据上签过字,有多少份,是否用完,记不清了。杨某分两次从公司拿走56万元,写了一张56万元的借条。

2、同案人陈某某供证:融川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份,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实际控制人是邵某某。融川公司向社会上融资以运作汤阴的房地产项目。世鸿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7日,法定代表人开始是杨某,2011年11月22日其任法定代表人。其和杨某虽然都是公司股东,其没出一分钱。公司档案上的出资都是邵某某找代办公司办理的。世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邵某某。杨某知道世鸿公司集资。他还在通过汤阴王某甲往公司存钱的王某某、宋某某、藏某某三人的借款协议签过字。是邵某某让他签的。融川公司集资户换世鸿公司手续时,借款协议上有杨某的签名,杨某是事先在空白协议上签的还是当场换手续时签的,其不知道。杨某从公司借走56万元,已归还4.5万元。

3、同案人王某甲供证:2011年9月4日其领着王某某妻子于某某、藏某某去世鸿公司存钱时,邵某某为让存款人放心,还专门让时任法人代表的杨某来公司在借款协议上签字。

三、证人证言

证人陈某甲、乔某某、宋某甲、王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宋某某、藏某某、陈某乙分别证明了在2011年9月份至11月份在世鸿公司的存款情况。

四、书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两份),证明世鸿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7日,法定代表人杨某,2011年11月22日,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2、2015年1月27日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世鸿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3、陈某甲等集资户的借款协议及借据,证明陈某甲等人向世鸿公司存款的金额、时间。

4、(2013)滑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陈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5、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证明杨某主动投案的情况。

6、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证明截至目前世鸿公司向集资户兑付的比例为20.5%。

7、杨某自愿退房证明及购房手续。

8、杨某的户籍证明,证明杨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五、鉴定意见

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陈某甲等人于2011年9月14日-11月16日在世鸿公司15笔存款的金额、付息等情况。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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