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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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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鹿少刑初字第72-3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鹿邑县城关镇西城一街。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1年7月11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鹿少刑初字第72-3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鹿邑县城关镇西城一街。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1年7月11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8月8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1年10月8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情需要,经鹿邑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2年8月10日决定逮捕,于2015年4月7日被安徽省固镇县公安局抓获,鹿邑县公安局于2015年4月14日押解回鹿邑县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艳丽,鹿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聚众斗殴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刘某未归案,我院裁定对被告人刘某中止审理。对同案被告人姚国举、张亚飞、曾俊朝先行判决。现被告人刘某到案,本院恢复对其聚众斗殴罪的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孙艳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0月4日21时许,因被告人张亚飞与刘某有矛盾,被告人姚国举、曾俊朝,在张亚飞的纠集下与田鹏飞(已判刑)、黄某、刘亚东、白云飞、刘赛赛(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与刘某纠集的赵磊、罗农村、郭彬(均另案处理)等人持械先后在鹿邑县城关镇“今夜”会所歌厅东,鹿邑县人民医院门口、鹿邑县城关镇原水利局家属院对面胡同内进行聚众斗殴。在斗殴中双方人员先后不同程度受伤,田鹏飞为轻微伤,刘亚东轻伤、郭彬重伤。

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辩称,由于自己叫人参加聚众斗殴,给社会及他人造成伤害,感到自己错了。我认罪伏法,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本人患严重疾病,家有母亲需要照顾,请求宽大处理。今后一定重新做人,回报社会。

辩护人孙艳丽辩称,1.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2.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刘某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只是打电话叫人帮忙;3.被告人刘某一贯表现较好,无前科;4.被告人刘某有严重疾病。建议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4日21时许,因张亚飞与刘某(张亚飞已判刑)有矛盾,张亚飞纠集曾俊朝、田鹏飞、黄某、刘亚东、白云飞、刘赛赛(六人均判刑)等人与刘某纠集的赵磊、郭彬(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持械在鹿邑县城关镇“今夜”会所歌厅东厮打,分别致田鹏飞、黄某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田鹏飞的伤情为轻微伤、黄某的伤情为轻伤。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黄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黄某经济损失30000元,被害人不再追究被告人刘某的一切法律责任,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辩解,张亚飞打好几个电话一直骂我,让我叫好人在红卫桥等着他打架。我和肖盘、赵磊、郭彬去对面老桥烩面馆吃饭,我们走到老桥烩面馆门口看到从西边过来三辆出租车,从三辆出租车上下来十来个人,张亚飞领着这些人上我跟前来了,赵磊上前就捞张亚飞但没捞住,张亚飞一拳打我脸上了,然后跟着他的十几个人都围上来打我,把我打倒在地上,张亚飞又拿着个白酒瓶子一下砸我左耳朵上了,然后还有人围着我跺,过了一两分钟后我发现没人打我了我就站起来跑了。我去真源医院包扎左耳朵伤口,然后俺妈陪我去诊所挂针后就回家了。

2.被害人黄某的陈述,我朋友张亚飞因为谈女朋友与刘某有矛盾,我和张亚飞、白云飞、孔维博、杨博、曾俊朝在今夜附近和对方的六七个人打了,刚开始都是用拳和脚打的,我的脚走路不方便,我没参与打。后来对方一个男的用刀砍了我头上两刀,把我的头砍流血了。

3.证人赵某的证言,2010年10月4日快黑时,我当时在豫东宾馆107房间住,刘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张亚飞打他哩,让我过去到红卫桥那,后来我自己去啦,在红卫桥东边三叉路口看见刘某、郭彬、肖盘、罗国涛四人。见面以后我说见了张亚飞给说说别打了,然后俺五个人往东边路南走,走到老桥烩面馆门口。这时看见从西边过来三辆出租车,从车上下来十多个人,其中有张亚飞,这些人下车以后看到刘某就要打,我捞着张亚飞不让打,给张亚飞说都是咱自己。刚说完张亚飞那边的人一起上手开始打我们五个,我们五个也给他们还手,相互殴打,当时打的比较乱,正打着时我右腰部被扎了一刀,把我挤到老桥烩面馆角里了,我拿个烩面馆的勺子乱挥,他们一闪我正西跑了。在打架的时候,肖盘拿个铁锨打的,刘某、郭彬、罗国涛怎么给对方打的我没看清楚,反正都是相互打的。刘某当时耳朵也被打伤了。打过架之后我和刘某一块去真源医院包扎治疗。后来在县人民医院那边发生的事我不在场,俺这边参加的人有罗农村、牛欢欢、郭彬,还有一个外号叫“狼”的人,过一段时间听说郭彬在那边被砍成重伤了。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我在曾俊朝家吃饭喝多了打电话给刘某,我俩在电话里吵骂,互相约好在县城西关今夜歌厅门口见面打架。我叫上曾俊朝、孔维博、白云飞、田鹏飞、杨波,后在今夜歌厅门口见到黄某,我看到刘某和六七个人过来,我就上前推他,并踢他两脚,跟刘某一块的一个人把我拉到一边劝我,我们双方的人互相打了起来,时间很短,等我反应过来刘某方的人已经都跑了,黄某头上被打流血,我们带黄某去人民医院包扎,后来有一个叫老二的背部被扎伤了。

5.证人曾某某的证言,在2010年10月4日晚上,我和我朋友田鹏飞、孔维博、张亚飞、黄某、白云飞在我家喝酒,中间张亚飞不知和谁在电话里吵骂,挂过电话后,他说和对方约好在西关红卫桥(今夜会所)附近见面,我没有去。他们几个从我家走后,过了一会黄某给我打电话,说都在县政府门口等着我,我碍于情面就去了。到县政府门口,他们几个分乘两部出租车在等我,我上车后,张亚飞带我们在今夜会所门口下车,看到有七、八个年轻男子站在那里,张亚飞上前就去打其中一名男子,对方的人就都上来打我们,其中有一个短发男子拿着匕首,不知谁用啥东西把黄某的头打伤了,我们的人当中,我没有看清是谁跑到附近饭店里拿了两把菜刀出来,对方人看到就朝红卫桥那边跑了,因为黄某受伤我们没有再追,然后就陪黄某去县医院看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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