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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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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崔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少刑初字第54-1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女,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公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马场镇大李行政村常庄。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10月25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少刑初字第54-1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公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马场镇大李行政村常庄。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10月25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4年8月23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维,系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14日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刘 辉

审判员 刘 锋

审判员 徐莹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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