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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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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140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帝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25日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140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帝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帝湖分局上网追逃,2015年4月1日被洛阳铁路公安处巩义南站派出所抓获后寄押于洛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帝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敬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中旬左右,被告人孙某对被害人李某谎称自己为河南省公安厅刑侦民警,认识多位领导,以能够帮助李某办理娱乐中心消防证为由,在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琴海花园小区内骗取李某3万元现金,后在被害人李某多次催要下,被告人孙某归还李某1万元。2014年5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帝湖分局民警抓获。现已退赔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贾某、董某、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提取证明、河南省公安厅政治部出具的证明、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收条、抓获经过、寄押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本案被告人孙某应在上述相应的幅度内予以量刑。

被告人孙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赃款已经全部退还被害人,故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0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雪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