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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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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庆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庆东,男,44岁,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庆东,男,44岁,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庆东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庆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庆东窜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新曹路“胡XX道口烧鸡店”,用自制的撬锁工具将烧鸡店的卷闸门撬开进入屋内,将一台致胜牌真空包装机、一台格兰仕牌微波炉及若干袋烧鸡和麻辣花生偷走。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真空包装机价值人民币2260元、被盗微波炉价值人民币390元。

2015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杨庆东窜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苹果园中区56号楼下,趁一车库卷闸门未锁将车库内的一辆绿色圣丹尼牌电动自行车偷走,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电动自行车退还受害人。

2015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杨庆东窜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新宋路西段XX号院门口的烟酒店,用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撬卷闸门锁时被店内被害人发现后报警,民警赶来后将被告人杨庆东抓获。

被告人杨庆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对盗窃真空包装机、微波炉及电动自行车的供述系主动交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庆东的供述及辩解;且有被害人李某、宋某某、李某甲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人马某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被盗物品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发、破案经过及抓获证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电动车票据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开封市看守所释放证明;杨庆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庆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盗窃新宋路西段的烟酒店系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交代盗窃真空包装机、微波炉及电动自行车一案,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庆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梦艳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