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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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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甫涛危险驾驶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周刑终字第168号 抗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皇甫涛,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周刑终字第168号

抗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皇甫涛,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4)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皇甫涛犯危险驾驶罪向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鹿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对判决不服,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军、张先锋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皇甫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7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皇甫涛酒后驾驶豫P59H51车辆沿鹿邑县卫真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鹿邑县红卫桥东100米处时,与相向而行的韩某某驾驶的豫PL1769车辆相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检测,皇甫涛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09.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皇甫涛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信息、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皇甫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皇甫涛能够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5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皇甫涛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皇甫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称:被告人皇甫涛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达409.7mg/100ml,且对造成的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审量刑偏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且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皇甫涛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达409.7mg/100ml,且对造成的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鹿邑人民检察院以此为由提出原审量刑偏轻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皇甫涛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鹿邑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根据本案被告人皇甫涛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鹿邑县人民法院(2014)鹿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皇甫涛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鹿邑县人民法院(2014)鹿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皇甫涛的量刑部分;

三、被告人皇甫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邓  同  华

审判员 位  秀  伟

审判员 胡  江  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琼琼(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