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川刑初字第00043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省委,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登封市。2001年8月24日曾因犯绑架罪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0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绑架罪、盗窃罪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13年12月17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4000元,并被送往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0月2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一分局解回,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魏骞,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杨文军,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抢劫于2012年11月3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13年12月17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并被送往河南省焦南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0月1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一分局解回,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俊峰,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杨红军,男,1992年12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密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5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9月21日释放。因涉嫌抢劫,于2012年11月3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13年12月17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并被送往河南省焦作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0月1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一分局解回,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袁宁,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张华磊,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因涉嫌抢劫于2013年1月2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2013年12月17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并被送往新乡市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0月2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一分局解回,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孟群,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省委、杨文军、杨红军、张华磊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省委及其指定辩护人魏骞、被告人杨文军及其指定辩护人王俊峰、被告人杨红军及其指定辩护人袁宁、被告人张华磊及其指定辩护人孟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孙省委、张华磊、杨红军、杨文军四人经过预谋,在川汇区周口公园门口,使用暴力及威胁将在轿车上的被害人王某、王某某控制。杨文军驾驶车辆等待接应。由张华磊驾驶被害人车辆,孙省委、杨红军在车后排控制二被害人,期间抢劫王某现金1700元,王某某现金1000元,又威胁王某某说出其银行卡密码,强迫王某取出11300元。抢劫完成后,回到周口公园附近,由杨文军开车接应逃走。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孙省委、杨文军、杨红军、张华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第方法将他人财产抢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各被告人系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罚,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省委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孙省委当庭自愿认罪,对该起犯罪有主动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文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杨文军当庭自愿认罪,对该起犯罪有主动坦白情节,在本起犯罪中系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红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杨红军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华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张华磊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对该起犯罪有主动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孙省委、张华磊、杨红军、杨文军四人在吃饭喝酒过程中预谋抢劫,四人达成意见后决定到周口市川汇区实施犯罪行为。被告人张华磊驾驶着租来的出租车带着孙省委、杨红军、杨文军从淮阳县到周口市川汇区,到达市区后寻找作案目标,当行至周口公园时四人下车,走到公园门口的西侧发现一辆大众车后座上有一男一女,而后四人进行分工实施抢劫,孙省委和杨红军控制住男的在左侧车门,张华磊和杨文军控制住女的在右侧车门,后张华磊驾驶受害人车辆载着受害人及孙省委、杨红军离开公园,杨文军驾驶着张华磊出租车在附近转圈,张华磊在驾驶着车行驶的过程中三人对车上的受害人王某和王某某进行搜身,将二人身上的银行卡和王某钱包内的1700元,王某某现金1000元搜出,并以威胁的语言让王某和王某某交待密码及银行卡上的钱数,张华磊最后将车停在许湾乡农村信用社,让王某下车取钱,从王某某银行卡上共取款11300元,抢劫到手后三人将车开到公园附近下车,杨文军接到三人后驾车驶离现场,而后将抢劫的钱进行分赃,杨红军、杨文军、张华磊、孙省委各分得赃款2000元,剩余钱给汽车加油、吃饭挥霍一空。 另查明,2013年12月1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孙省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4000元;以被告人杨文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被告人杨红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被告人张华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又查明,被告人孙省委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系累犯、并有立功、坦白情节;被告人杨文军有立功、坦白情节,被告人杨红军、张华磊有坦白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