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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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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苑留住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刑初字第75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苑留住,曾用名苑理想,绰号柱子,男,199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城郊乡。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月14日被鹿邑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刑初字第75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苑留住,曾用名苑理想,绰号柱子,男,199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城郊乡。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月14日被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3月1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4月3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留住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卫、袁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留住及其辩护人刘玉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苑留住打电话唆使白龙(1997年7月12日出生,已判刑)去抢劫正在鹿邑县陈抟公园划船处遛狗的被害人赵某某的手机。白龙遂指使赵赛赛(1997年11月12日出生)、康利豪(1998年3月14日出生,二人均已判刑)等人将赵某某的OPPO525手机抢走。随后,白龙和赵赛赛将该手机交给苑留住。经鉴定,此手机价值人民币1163元。被告人苑留住于2015年3月1日到鹿邑县公安局投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苑留住教唆未成年人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苑留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辩解称没有教唆他人进行抢劫。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苑留住的罪名没有异议。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苑留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苑留住,具有自首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我们相信,被告人已经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希望审判长、审判员综合、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苑留住打电话唆使白龙(1997年7月12日出生,已判刑)去抢劫正在鹿邑县陈抟公园划船处遛狗的被害人赵某某的手机。白龙遂指使赵赛赛(1997年11月12日出生)、康利豪(1998年3月14日出生,二人均已判刑)等人将赵某某的OPPO525手机抢走。随后,白龙和赵赛赛将该手机交给苑留住。经鉴定,此手机价值人民币1163元。被告人苑留住于2015年3月1日到鹿邑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苑留住的供述,2012年5、6月份一天下午,我和我朋友三个人在鹿邑县陈抟公园处喝刨冰,这时白龙给我打电话我问我在哪,我说在陈抟公园喝刨冰,之后白龙和他几个朋友就来找我,我就认识白龙,赵赛赛和康利豪我都不认识,我就和白龙在一边说话,这时有两个人牵着一条狗从我们跟上过去,白龙就问我这两个人有没有钱,我就随口说了句有钱,之后白龙就和他几个朋友走了,我还和我朋友在那喝刨冰,之后我听见有骂架的声音,我看着像是白龙,我就问卖刨冰的老板怎么了,老板说可能是打架呢,之后我就回家了。过了一个星期左右,白龙到我家找我,来卖给我一个手机,手机还是坏的,他说自己没钱上网了,我就给白龙五十块钱。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2012年6月2日15时许,当时我和我朋友赵家辉一起走到鹿邑县陈抟公园游船处,赵家辉牵着条狗,这时有四个人拦着我问我们是哪个学校的,赵家辉说是老四小的,然后他们让赵家辉把狗栓到一边说看见狗慎的慌,然后一个黄头发的人对我说把手机拿出来我看看,然后我把手机给他了,他们抢完手机就往南边方向跑了。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2012年6月2日15时许,我和赵某某在陈抟公园划船处训狗,从溜冰场那边来了四个年青人朝我们走来,有个穿黑色T恤的年青人对我说:“这狗不赖,叫我牵牵。”这时狗就对着他叫,他往后退了一步,他对我说:“你把狗栓到那边去,我看着害怕。”我就牵着狗走了,我担心他们找我们的事,我就走到船老板那请求他们帮我们,等我们去的时候,那几个年轻人已经把赵某某的手机抢走往南跑了。

4.同案犯白龙的供述,2012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3点左右,我和赵赛赛、康利豪、吴瑞奇、魏国豪、熊坤、张旭等人在陈抟公园溜着玩。苑留住给我打电话说:“老子塔旁边有两个男孩牵着狗,其中一个人的手机不错,你们几个过去把手机给我抢过来。”我就对赵赛赛他们说了苑留住让抢手机的事。赵赛赛、张猛、康利豪等人就去抢那两个人,我和张旭、熊坤等人在城墙边等着。过了十来分钟,赵赛赛等人把手机抢了过来,是一部白色的直板手机,我记不清什么牌子了。当时苑留住在一个网吧上网,我和赵赛赛把手机给他送去,苑留住给我们买了两盒烟,赵赛赛接住了,我没要。

5.同案犯赵赛赛的供述,2012年6月2日下午2点多时,我和康利豪、魏国豪在网吧上网,白龙给我打电话让我们去陈抟公园,到后我见到白龙和吴瑞奇、张猛,白龙对我们几个说:“苑留住给他打电话说有两个牵狗的小孩手机不错,给他们弄过来,”我们四个就去划船处找那两个牵狗的男孩,白龙和张猛留在原看守所门口等着,我见到这两个男孩就对其中一个男孩说你把狗牵一边去,我怕狗,他就把狗牵到一边了,我就对另一个男孩说,把你的手机拿出来我看看,他害怕,就把手机掏出来给我了,手机是白色OPPO牌的,我们拿着手机去找白龙后把手机给白龙了,然后,我们几个一起去海景小区北边黑森林网吧找到苑留住,白龙把手机给他了。

6.证人张某的证言,2012年6月2日,我和白龙在南监狱玩,“柱子”给白龙打电话说公园有两个牵狗的男孩管抢,白龙说我们见过面了,我们不管去,然后白龙给杨赛(赵赛赛)联系,杨赛就去了,后来听杨赛说是抢了一部白色手机。

7.同案犯康利豪的供述,2012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3点左右,赵赛赛、张猛、吴瑞奇、熊坤、白龙在城墙玩,白龙接过一个电话对我们说,柱子打电话说划船那里有两个牵狗的小孩手机不错,让我们去给弄过来。赵赛赛就领着我们到陈抟公园划船处,看到两个牵狗的男孩说狗不错,狗一叫,赵赛赛就对一个男孩说:“我怕狗,你把狗牵一边去,”那个男孩牵狗走了,赵赛赛对另外一个男孩说:“手里的手机叫我看看,”那个男孩看我们人多,就把手机给赵赛赛了,赵赛赛拿着手机就领我们几个跑了。我们到城墙处找到白龙,赵赛赛把手机给了白龙,白龙领着我们到海景小区北边一个网吧里,白龙和赵赛赛把手机给了苑留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