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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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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刑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别名郭刘章,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贾滩镇后狄楼行政村郭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刑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别名郭刘章,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贾滩镇后狄楼行政村郭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12月2日被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进军,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秦少敏、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马进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鹿邑县贾滩镇后狄楼行政村郭庄村村民郭雷与本村郭某甲因琐事发生纠纷,后郭某甲伙同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到郭雷家,对郭雷和其妻子张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郭某某一脚跺在张某某的肚子上,致使张某某流产。经鹿邑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害人张某某要求依法对郭某某处理。

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一、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张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严惩。二、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行为,不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郭某某辩解,我没有打张某某,我同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只是因为我们都是邻居,希望能够解和。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被告人郭某某即使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具有以下情节。1.被告人郭某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2.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不大;3.本案是邻里纠纷引发打架,双方均有一定过错;4.被告人愿意赔偿,但被害人不接受,致使本案未能调解成功。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鹿邑县贾滩镇后狄楼行政村郭庄村村民郭雷与本村郭某甲因琐事发生纠纷,后郭某甲伙同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到郭雷家,对郭雷和其妻子张某某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郭某某用脚跺在张某某的肚子上。后被害人张某某在医院治疗期间,进行了药物流产。经鹿邑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2014年农历正月初五中午,我在我弟弟郭某甲家里陪客,喝了点白酒,送走客后,郭某甲就出去了,我就和郭刘进、郭刘相、郭小鹿在我弟弟家打扑克牌,正打牌时听到外面有吵骂声,我们几个就出去看,发现是郭某甲和我弟媳彭玉芳在郭雷家和郭雷争吵。我就到郭雷家,看到郭某甲、彭玉芳还有我侄女郭妮娃跟郭雷和郭雷的妻子张某某,还有郭雷的两个小孩舅,郭雷的两个姐姐,还有一个他姐夫等人,在那争吵、厮打,我就过去拉我弟弟郭某甲从郭雷家出去了。没多大会,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把我弟弟郭某甲带走啦。当天落黑,我看郭某甲还没回来,就到派出所,民警给我录了口供,就让我和郭某甲回家啦。我到郭雷家没有和他们打,当时是我弟媳彭玉芳和我侄女,跟张某某还有郭雷的两个姐姐相互厮打,我没有打张某某。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3年2月14下午两点半左右,我去给我丈夫郭雷送钱,走到俺家门口时,看到郭雷往家跑,后面郭某甲夫妇、郭某甲的儿子、闺女及郭某甲的二哥郭某某和郭某某的儿子,在后面撵郭雷,郭雷进门后我问他干啥哩,郭雷就说郭某甲打他哩,紧跟着郭某甲一家人也追到俺家。这时周围的邻居也到我家,把郭雷拉到厕所里面,我就去拦郭某甲一家人,郭某甲的闺女和儿子一人拉着我的胳膊,郭某甲上前就捅我胸口一拳,这时周围的人就把郭某甲一家劝走了。我邻居郭卫华和我一起劝着郭雷,不让他出去,正说着,郭某甲一家四口和郭某某父子又冲到俺家,一起动手打郭雷,郭卫华上前拉他们,把郭雷拉回家,他们一家人就跟到俺家里,郭某甲拿着一根铁棍去打郭雷时,被郭刘建夺走,郭某甲的儿子和他媳妇就跟郭刘建要铁棍,我去夺这根铁棍时,被郭某某一脚把我跺倒在地上,当时我就晕过去了。清醒过来时,派出所的人已经到了,一会120的车就到了,把我送到医院。在真源医院我感到肚子疼、难受,医院就叫我们转到商丘医院治疗,转到商丘后,医生检查说我肚子里的孩子死了,就把孩子流掉了。打架时,郭刘建、郭卫华、郭小鹿等人在场。

3.证人郭某证言,2013年2月14下午2点左右,我从郭建(别名郭小鹿)家出来,准备回家拿钱打扑克,走到路上碰见郭某甲和郭刘信,郭某甲看到我张嘴就骂,然后拾起一块砖头砸到我的肩膀上,我就推了他一下,郭刘信就把我们捞开,俺村的郭赛赛过来把我拉回家了。一会郭某甲和他儿子,还有郭某甲的哥哥郭某某和郭某某的儿子四个人到俺家里,郭某某和郭某甲就开始打我,我村里的刘信、牵锋、小鹿、卫华到俺家里把他们四个人拉走了。四五分钟后,郭某甲又领着他妻子彭玉芳,他儿子和女儿,还有郭某某的妻子、儿子又到我家里,郭某甲对我妻子张某某的胸部捅了一拳,卫华把我拉到厕所里,后来他们又被人拉走了。随后我就打电话让我姐和小孩舅张秋杰上我家,这时郭某甲、郭某某有领着他们家的人到俺家,郭某某的儿子拿着铁棍打我,我妻子就拦着,郭某某一脚把张某某跺倒在地上,这时我姐、我小孩舅张秋杰等人赶到,当时我妻子就在地上躺着,后来派出所的人过来,他们才被拉走。之后120的车把我和我妻子拉到医院,经过检查,我妻子已经怀孕快三个月了,胎儿已经死了,真源医院不敢手术,我们就转到商丘医院,用药物流的产。打架时,郭建、刘信、赛赛、牵锋、卫华、刘建等人在场。

4.证人郭某甲证言,2013年2月14日下午15时30分许,我在我家门口和邻居说话,说的是我以前盖房子时和邻居郭雷发生矛盾的事,正说着的时候,郭雷听见我说的话,他就拾起一块砖头往我身上砸,没有砸到我,我就跟着郭雷去他家理论,到他家后我们吵了起来,郭雷的外甥上来就用拳头朝我胸口打了几拳,我给他还手时,我妻子彭玉芳、我母亲绿庆连、我女儿和我哥哥郭某某赶过来了。然后我们双方就打起来,我是和郭雷的外甥打的,具体我家人和对方的人怎么打的我没有看清。当时我哥哥郭某某动手拉架了,怎么拉的我没有看见。之后我们就被围观的群众拉开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