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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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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薛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少刑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男,生于1996年5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太清宫镇薛小行政村薛屯寨。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少刑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男,生于1996年5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太清宫镇薛小行政村薛屯寨。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8月14日到鹿邑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未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10月28日17时许,张某指使付某某(以上二人已判刑)、被告人薛某,在鹿邑县老君台中学操场,以语言威胁的方法,先后抢走被害人岳某某3元、岳某甲9元。

2、2013年1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薛某伙同付某某、张某三人共谋抢劫。途中,被告人薛某因事离开,张某持钢管、付某某持甩棍,行至鹿邑县老君台中学医务室西侧,遇到被害人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文豪,遂抢走4人102元。

被告人薛某辩称,认罪,是未成年人、从犯、自首,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10月28日17时许,张某指使付某某(以上二人已判刑)、被告人薛某,在鹿邑县老君台中学操场,以语言威胁的方法,先后抢走被害人岳某某3元、岳某甲9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薛某供述(2014年8月14日),我来投案自首的。去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5、6点钟,我和张某、“十一”(付某某)一块走到联中学校操场里,张某给“十一”说那边两个学生有钱,还说其中一个是他班的,“十一”找个人把那两个学生叫过来了,我当时在操场上站着,“十一”叫上其中一个男孩去操场北边了,过了一会那个男孩把另外一个男孩又叫到“十一”那边,后来这两个男孩就走了。“十一”过来我们就走了。在抢劫过程中没有拿过工具,我没有打过人,“十一”和张某打没打我不知道。

2.同案犯张某供述,第一次就是我被公安机关抓住前一个星期左右,那天下午5点多,我和付某某(外号十一)、薛某在老君台中学操场上玩,付某某说要是碰见俺班的学生了让我给他们借点钱。在学校操场门口看见俺班的岳某某和一个男孩,我给付某某说那边有一个俺班的同学,说过之后,我怕同学认出就往操场南边走了,付某某和薛某在那站着。我看见付某某找人把岳某某两人叫到操场,薛某、付某某就和岳某某及岳某某的朋友在操场,我离的远,说的啥也不清楚。过了一会,付某某就领着岳某某去操场北边了,薛某和岳某某的朋友在操场站着,过了几分钟,岳某某回来又把他朋友叫过去了。过了一会,付某某和薛某就到操场南边找我,说是总共抢了十一块钱。我们在学校小卖部买了四根烟和一些吃的东西,花完就走了。

3.同案犯付某某(外号十一)供述(2014年11月5日),第一次就是我被公安机关抓住前一个星期左右,那天下午5点多,我和张某、薛某在老君台中学操场玩,张某指着对我说操场门口那有两个学生是他们班的,肯定有钱,意思是让我去给他们要钱。我就拦着一个学生,让他去叫张某的那两个同学,我和薛某在操场等着,张某怕他同学认出来就往操场南边走了。我和薛某把那两个学生叫过来之后,我领着其中一个去操场北面,给他要了三块钱,后来叫了另外一个,又要了八、九块钱,总共要十来块钱,之后我们就走了。张某买了四根烟,又买点吃的东西,花完我和薛某就走了,张某回宿舍了。

4.被害人岳某某陈述(2013年11月20日),今年10月28日下午5点多,我和堂哥岳某甲在学校办公楼门口玩,有个男孩过来叫我俩,说操场那边有人找我们,他指着操场门口,我看见有两个男孩在那站着,还看见俺班同学张某从他们站着的地方往南走。我就和岳某甲过去了,到他们旁边时,其中的高个男孩说谁是岳某某,我说我是,他就说让我给他一块往操场北面走,在路上还说让我别害怕。走到学校新建的食堂西边小土路中间,他问我可知道找我啥事,我说不知道,他说他手机没话费了,问我可知道啥意思,我说我没钱,他说别逼他动手,连说两遍,我就把身上的三块钱给他了。给过之后,他让我把岳某甲叫过来,让我在操场别走,我走到操场给岳某甲说那个人叫他,岳某甲就过去了,过了一会,我看见岳某甲从操场北面和食堂中间那条路往东走了。之后抢我的高个男孩就过来了,我问他可管走,他说走吧,我就回宿舍了。回到宿舍正好碰到岳某甲,他说被抢走9块钱,我说被抢3块钱,当时感觉被抢了几块钱就没报案。张某没有直接抢,我就看见那个男孩抢劫我之后就去南边搂着张某走了。

5.被害人岳某甲陈述(2013年12月3日),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大概十月份前后,那天下午我和岳某某在操场门口玩,有个人过来说操场那边有人找我们,我和岳某某走到那,看见有两个男孩在操场中间站着。之后其中一个就把岳某某叫走了,我看见他们俩到操场北面去了,我和另外一个在那站着,他也没给我说啥。过了一会,岳某某回来说那个人叫我,我就走到操场北面那个男孩面前,他说:“没啥事,就是想借点钱。”我一想肯定是抢钱的,就把身上的九块钱给他了,给过之后他就让我走了。到宿舍碰到岳某某,问他被抢了多少,他说被抢走三块钱,当时感觉被抢的少也没报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辨认笔录。

8.光盘一张。

9.被告人薛某的户籍证明及证明证实薛某出生于1996年5月23日,无前科。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认定。

2、2013年1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薛某伙同付某某、张某三人共谋抢劫。途中,被告人薛某因怕其父亲找他而离开,张某持钢管、付某某持甩棍,行至鹿邑县老君台中学医务室西侧,遇到被害人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文豪,遂抢走四人102.5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薛某供述,过了几天,那天下午4、5点左右,我和“十一”到联中找张某玩,在学校里“十一”给我说可去再要点钱了,我说怕俺爸去理发店找我。我们在学校诊所西边见到张某说了会话,“十一”和张某说他们两个再去要点钱花花,我说我就不去了,怕俺爸找我,就自己走了,他俩就去了,后来发生啥事我记不清了。

2.同案犯张某供述(2014年11月5日),昨天下午5点多放学的时候,我一个外号叫“十一”的朋友给我打电话,问我放学没有,说要来学校找我玩,我说好,过了一会“十一”和他朋友薛某来找我,我们在二楼广播室门口见的面,见过面说了一会话,“十一”和薛某说让我给他们一块去劫几个学生,弄点钱花。当时就我们三个在场,薛某拿着一根钢管,“十一”拿着一个甩棍,说是一会到学校后门去劫,因为那边没有摄像头。说过之后,我们就准备去后门等着,在路上走着时,薛某说怕他爸去店里找他,他不去了,他把钢管给我就走了。我和“十一”在学校外面转了一会,就到后门等着。晚上6点多,在学校后门医务室东边的小路上,看见五个学生过来,到我们跟前之后,我和“十一”就过去截住他们了,让他们别走,问他们个事,有两个学生想走,“十一”拿着甩棍截住一个,另外一个吓跑了。我们不让这四个学生走,他们非要走,我就跺其中一个学生肚子上一脚,他们都老实了。我们让他们往东边没人的地方去,到了之后,“十一”拿着甩棍指着他们说:“拿点钱花。”我又给他们说一遍,其中一个学生从兜里掏出来50块钱给我了,这个学生说他生病了,没钱看病了,我把钱给“十一”,“十一”又给这个学生10块,其他学生有掏20块的、10块钱的、还有掏零钱的,反正这四个学生都掏钱了,大概劫了100多块钱,我拿了三十多块钱,“十一”拿了六、七十块钱,我们劫过之后就走了。当时商量抢劫时薛某和“十一”找的我,说是没钱了,劫几个学生,弄点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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