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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刑初字第92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邱集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鹿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刑初字第92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邱集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鹿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9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2月11日被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邓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马某某和其女友杨丹(又名杨福利)到鹿邑县至尊快捷酒店521房间登记入住。次日凌晨1时许,陈朝阳、吕松波和谢镇先后来到至尊快捷酒店521房间,被告人马某某和该三人开始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后被鹿邑县公安局查获。经鹿邑县公安局现场检测,马某某、陈朝阳、吕松波、谢镇等人的尿样检测结果均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被告人马某某不但自己吸食毒品,而且容留陈朝阳、吕松波、谢镇吸食毒品。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辩解称没有吸食毒品。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马某某和其女友杨丹(又名杨福利)到鹿邑县至尊快捷酒店521房间登记入住。次日凌晨1时许,陈朝阳、吕松波和谢镇先后来到至尊快捷酒店521房间,被告人马某某和该三人开始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后被鹿邑县公安局查获。经鹿邑县公安局现场检测,马某某、陈朝阳、吕松波、谢镇等人的尿样检测结果均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被告人马某某不但自己吸食毒品,而且容留陈朝阳、吕松波、谢镇吸食毒品。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2015年1月9日晚上11时,我一个朋友在至尊宾馆开了房间,之后谢镇、吕松波几个人来找我在房间玩游戏,当时也没有吸毒,这个房间不是我登记的。我们是前两天吸的毒,我们当时没有吸毒,之后就被公安局的查住了。

2.证人杨某的证言,2015年1月12日下午2点左右,我和马某某到至尊酒店开的8521房间,晚上12点左右,我睡着了,我醒来就听到吕松波、谢镇、陈朝阳、马某某说查房的来了,中间我睡着了不知道他们吸没有吸食毒品,后来警察在房间内搜出一小袋毒品大约0.7克,还有吸食工具。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2015年1月13日凌晨1点多,我和谢镇到鹿邑县东关至尊快捷酒店521房间找马某某,问马某某是否见张磊了,后来吕松波(绰号狗子)给我打电话,然后吕松波也来到至尊酒店521房间,我们三个到房间内时,马某某正在房间内玩电话,电脑桌上放的有用来吸毒的吸壶,马某某的女朋友在房间内睡觉,马某某便拿起电脑桌上的吸壶进行吸食毒品,之后我和谢镇、吕松波我们三个人也都吸食了毒品,后来公安机关的人就来了。

4.证人吕某某的证言,2015年1于13日凌晨1点多,陈朝阳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一起去鹿邑县东关至尊酒店找一个姓马的人,说他能找到欠陈朝阳钱的人,我们俩刚到房间内没多久,谢镇过来找陈朝阳,姓马的人正在房间内玩电脑,电脑桌上放的有用来吸毒的吸壶,还有一个女的在床上睡觉,我们几个说了一会话,姓马的便开始拿起电脑桌上的吸壶进行吸食毒品,之后,便让我和陈朝阳、谢镇吸食,然后我们三个人对毒品进行了吸食,之后公安机关的人就来了。

5.证人谢某的证言,2015年1月13日凌晨2点多,陈朝阳给我打电话让我来至尊快捷酒店521房间,找到张磊帮他要帐,我就坐车过去了,我上去到房间看到一个女的在床上睡觉,马某某在床头柜跟前吸食毒品,后来我和陈朝阳、吕松波三个人对毒品进行了吸食,之后就被公安机关的查住了,在房间内电脑桌下找到一包毒品和吸食工具。

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2015年1月12日中午12时左右,当时我正在至尊酒店大堂值班,有一男一女一块过来开房间,我给那个男的要身份证,那个男的说他的身份证没有带,我给那个男的说没有身份证不能开房间,这时跟那个男的一块的女的说登记她的身份证行不行,然后我便登记了那个女的身份证,并给那一男一女开了521房间。第二天我到酒店后就听说在521房间登记入住的一男一女因吸毒,在夜里被公安机关的人带走了。

7.辨认笔录,赵某某辨认出当日入住的男房客是马某某。

8.现场检测报告书,对马某某、杨丹、陈朝阳、吕松波、谢镇的尿检报告。

9.行政处罚决定书。

10检查笔录,案发现场的情况。

11.理化检验鉴定书,所送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12.酒店结账单,开房信息。

13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被告人马某某出生于1987年2月15日,户籍所在地为邱集派出所及无违法犯罪记录。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辩解没有吸食毒品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