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刑立字第2号
自诉人侯某某,男,200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王皮溜镇闫湾行政村闫楼村。
自诉人侯某乙,男,200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王皮溜镇闫湾行政村闫楼村。
法定代理人侯卫杰,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农民,系自诉人之父。
自诉人侯某某、侯某乙以自诉人之母薛霞头犯遗弃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自诉。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缺乏罪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徐莹敏
审判员 陈德星
审判员 刘 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