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少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鹿邑县城郊乡王大卦行政村王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女,19

河南省鹿邑县人法院

刑 事 附 带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少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鹿邑县城郊乡王大卦行政村王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女,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陈某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女,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学生,住址同上,系陈某某的长女。

委托代理人李思增,男,系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鹿邑县城郊乡王大卦行政村王大卦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0月12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口岸分局拱北派出所抓获,同年10月21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艳丽,系鹿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鹿邑县城郊乡王大卦行政村王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公安分局抓获,同年9月29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王某某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思增、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孙艳丽、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7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对其邻居陈某某家盖房不满,与陈某某及其妻子罗某某、女儿陈某某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其兄王鹿林(另案处理)和其侄子即被告人王某将陈某某、罗某某、陈某某打伤。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罗某某、陈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被告人王某某已民事赔偿被害人3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1.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6万元。

被告人王某辩称,其没有打被害人,当时其只是劝架的。

辩护人辩称,1.本案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2.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3.王某某是本案利害关系人,证明王某有罪的证言不能作为王某定罪的证据;4.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无前科;5.受害人的损失已得到充分的赔偿。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7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对其邻居陈某某家盖房不满,与陈某某及其妻子罗某某、女儿陈某某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其兄王鹿林(另案处理)和其侄子即被告人王某将陈某某、罗某某、陈某某打伤。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罗某某、陈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被告人王某某已民事赔偿陈某某、罗某某和陈某某共计3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住院22天,花费医疗费6221.3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住院2天,花费医疗费1941.2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住院1天,花费医疗费666.5元,合计共花医疗费8829.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014年7月17日7时许,我正在家里睡觉,我妈在大门口叫我,我以为俺妈摔倒了,我就赶紧出去,我出去一看,在王某某家大门口,陈某某及其妻子罗某某、女儿陈某某和王某某及其家人在吵架,是因为盖房子宅基地的事,陈某某拿一块砖头砸王某某,没有砸到,陈某某就用手打王某某的脸,王某某一直用手推着陈某某,我就上去拉陈某某,不让陈某某和王某某打架,我的出发点是阻止他俩打架,罗某某和陈某某以为我要打陈某某,她俩就上来拽着我推我,我不知道怎么回事栽倒地上,陈某某还用砖头砸了我三下,然后俺婶就把我拉走了,我身上有伤,我就到诊所抹碘酒去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4年7月17日7时许,因陈某某盖房子的事,我和陈某某发生争吵,正吵着,我侄子王某从家里出来,就说大清早吵啥哩,陈某某就和王某吵了起来,后他们俩就发生了拉扯,陈某某把王某按倒地上,我就去拉,我把他们俩拉开时,我看见陈某某脸上有血印子,这时罗某某和陈某某就过来了,罗某某看我拉他丈夫,就打我,把我的胳膊抓几个印子,陈某某拉我时自己滑倒了,脸上粘了好些土,然后我母亲王秀英和我妻子郭丹丹就和罗某某母女俩吵,陈某某一摸脸上有血,就拾砖头砸王某,王某跑了,没砸住,陈某某又拾砖头,我就去按他的手,不让他拾砖头,我们俩争执中,我把陈某某推倒地上,当时陈某某趴在砖头跟前了,这时邻居就把我们拉开了,后来民警就来了。我没有打罗某某和陈某某,打架就我、王某、陈某某三个人打的。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2014年7月17日7时许,因我家盖房子的事,我与王某某发生争吵,王某某就上前抓我的衣领,这时王鹿林和王某也来了,王某某松开了我的衣领,王某拿一块砖头砸我家宅基的墙角,王某说要给我扒了,我说没盖他地里他为啥扒,王某往我右眼打了一拳,我俩就抱在一起,王鹿林拿砖头砸我头上两下,王某某也上来打我,王某某具体怎么打的我不知道,这时,我村的人把我们拉开了,过了一会儿,我妻子罗某某和我女儿陈某某过来了,王某就上去把陈某某打倒了,具体怎么打的我没看清楚,王某又抓着罗某某推到墙上,罗某某的头直接撞到墙上,后王鹿林、王某某和王某又抓着我打,王某拿砖头往我后背砸了一下,王鹿林和王某某用拳头打我,后边怎么打的我记不清了。

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2014年7月17日早晨7点左右,我听见外面有人吵架,我就出来看,我看见我女儿陈某某趴在地上,满脸是血和土,王鹿林、王某、王某某三人打陈某某,当时王某和王某某手里拿砖头砸陈某某,我就和他们打,王某一下把我撞到墙上,后来王某某又朝我胸口砸了一下。

5.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2014年7月17日早晨有7点多钟,我听到我爸陈某某在我家宅基地上和王某某吵架,我便去看,他们二人正吵着时,王某和王鹿林也出来了,王某某一看王鹿林、王某他们出来了,就上前抓住我爸的上衣领子乱拽,王某拾起一块砖头砸在我家的地基的砖头上,说就是不让我们盖,我爸说因为啥不让盖,王某就用拳朝我爸鼻子上打了一拳,接着王某某和王鹿林也上来打我爸,王某某朝我爸额部上面打了一拳,他们把我爸打倒了,他们拿砖头要砸我爸,我便上前站在我爸前面拦着,王鹿林他们把我推倒在地上,王某和王某某用拳朝我脸部乱打,这时我妈过来了,我妈抓住王某某和王某不让他们打我,王某和王某某就架着我妈往墙上撞,把我妈的头部撞伤了,我妈挣脱以后,王某某用一块砖头砸在我妈胸部了,我妈便乱推王某某,这时王某某的妻子用手拉着我妈不让动,我爸见他们几个乱打我妈,就过来了,王鹿林和王某又把我爸推倒在地上,我爸的右胳膊伤了,后来有人过来拉开了。

6.证人王某某、刘某、郭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张某某、商某某的证言;

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陈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罗某某、陈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8.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

9.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及医疗花费等,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的住院天数合计为25天,医疗花费共计8829.06元。

10.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