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24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曾用名孟某甲,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驻马店市皇朝大酒店总经理,户籍地吉林省长岭县,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2月13日投案,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1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驻马店市皇朝大酒店部门经理,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2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1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驻马店市皇朝大酒店部门经理,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2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1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安排郭某某、李某甲、高某某等人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皇朝KTV三楼房间唱歌,孟某某陪酒时,李某甲觉得孟某某过于亲近郭某某,二人发生口角,孟某某对李某甲、高某某等人实施殴打,后李某某、黄某某也赶来殴打李某甲、高某某等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害人高某某损伤属轻微伤。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供述、被害人李某甲、高某某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均在驻马店市皇朝大酒店工作。2014年2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安排郭某某、李某甲、高某某等人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皇朝大酒店KTV三楼八号房间唱歌,孟某某陪酒时,李某甲认为孟某某过于亲近郭某某,二人发生口角,孟某某对李某甲、高某某等人实施殴打,后李某某、黄某某也参与殴打李某甲、高某某等人。被害人李某甲、高某某到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就医时,孟某某带领李某某、黄某某等人又对高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李某甲鼻骨粉碎性骨折及左额突并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高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李某甲、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4万元,李某甲、高某某均表示谅解孟某某、李某某、黄某某。 还查明,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孟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打伤李某甲、高某某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孟某某供述:2014年2月5日21时30分许,他将郭某某及其几个朋友安排在驻马店市皇朝KTV三楼八号房间唱歌,期间他过去喝酒,在与郭某某说话时,引起其他几人不满,继而发生争吵,他对几人实施殴打,后黄某某、李某某也过来殴打对方。到医院后,黄某某和李某某又与对方发生厮打。 (2)李某某供述:2015年2月5日22时30分许,服务部经理黄某某通过对讲机称孟某某喝醉,与朋友发生纠纷,让他过去看看。他和黄某某及三名保安到房间门口,听到房间内有争吵和摔东西的声音,进门后见孟某某打低个男子面部一拳,他和黄某某也上前与对方厮打。到医院后,黄某某又与一戴眼镜胖男子厮打,他跺对方一脚。 (3)黄某某供述:2015年2月5日晚,孟某某安排客人到三楼八号房间唱歌,后也进去喝酒。22时许,服务员称孟某某与客人发生争吵,他和李某某及其他保安在房间门口听到里面有争吵和摔东西的声音,进去后见孟某某用拳打一低个男子面部,他和李某某也上前与对方厮打。后到驻马店市中心医院,他和李某某又跺戴眼镜的胖男子几脚。 2.被害人陈述 (1)李某甲陈述:2014年2月5日晚,他和郭某某、高某某、吕某某四人饭后到皇朝KTV唱歌,皇朝KTV的孟经理认识郭某某,也到房间玩,孟经理喝醉,一直紧挨郭某某。他们不让孟经理与郭某某多说话,孟经理生气摔杯子,他责问孟经理时,孟经理朝他面部打一拳,后外面冲进来十几人打他们。他们到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检查时,孟经理带十几人到医院,又殴打高某某。 (2)高某某陈述:2014年2月5日晚,他和李某甲、吕某某、郭某某饭后到皇朝KTV唱歌,孟经理安排的房间。李某甲坐在最里面,孟经理坐中间,郭某某和吕某某坐在最外面,他在前面唱歌时,听见后面有响声,门口冲进来十几人,和孟经理一起殴打他们。他们到驻马店市中心医院看病时,孟经理带的人又将他拉到医院门外殴打。 3.证人证言 (1)吕某某证言:2014年2月5日21时许,他和郭某某、高某某、李某甲饭后到皇朝KTV唱歌,期间有人到房间打架,当时喝多,具体情况记不清,感觉有人踢他几脚。 (2)郭某某证言:2014年2月5日晚,她和李某甲、吕某某、高某某饭后到皇朝KTV唱歌,她和皇朝KTV经理孟某某是朋友,让孟某某给他们安排的房间。孟某某喝醉,一直挨着她坐,并说喜欢她之类的话,高某某让她离孟某某远点,孟某某生气摔东西,李某甲站起来问原因,孟某某打李某甲,后一群人冲进来,将李某甲等三人打倒,李某甲鼻子流血,眼部被打肿,高某某身上、面部受伤,在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检查时,孟某某等人将高某某拉到门外又打一顿。 (3)李某乙证言:2015年2月5日21时30分许,他听到对讲机呼叫到三楼八号房间门口,黄某某、李某某及几个保安在门口,后听到房间有摔东西的声音,他们推门进去,孟某某让殴打对方,并朝一瘦男子脸上打一拳,黄某某和李某某也与对方发生厮打,后双方被拉开,该男子鼻子流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