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周刑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卫华,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捕前住河南省郸城县。2006年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卫华,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刑诉(201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卫华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勇、许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卫华及其辩护人周卫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11月17日夜,被告人何卫华伙同何战领、何新峰、王伟(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小货车,将行至淮阳县周边公路上受害人范庆海驾驶的货车上的中良中单909玉米种盗窃走61袋,经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玉米种价值67100元。 2、2012年11月21日夜,被告人何卫华伙同何战领、何新峰、王伟等人驾驶小货车将行至淮阳县至太康(106国道)公路上受害人刘华货车上的摄像头、柯达牌DV医用红外激光胶片等货物盗窃走,经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物品价值72800元。 3、2012年11月21日夜,被告人何卫华伙同何战领、何新峰、王伟等人驾驶小货车将行至淮阳县至太康(106国道)公路上受害人韩家新货车上的玉溪牌香烟1217条、黄金叶牌香烟1033条、利群牌香烟2307条、黄山牌香烟22条盗窃走,经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香烟价值621487元。 4、2012年3月12日夜,被告人何卫华伙同朱晓奇、董学峰(均另案处理)、何战领、何新峰等人驾驶小货车将行至淮阳县境内的受害人谷小辉驾驶的物流货车上的巴拉巴拉牌童装盗走35箱,经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的该被盗的巴拉巴拉童装价值253474元整。 5、2012年5月8日夜,被告人何卫华伙同朱晓奇、董学峰、何战领、何新峰等人驾驶小货车将行至淮阳县境内公路上受害人叶付凯驾驶的物流货车上的PVC纤维增强软管盗走48件,经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PVC纤维增强软管价值6840元。 6、2012年3月14日夜,被告人何卫华伙同朱晓奇、董学峰、何战领、何新峰等人驾驶小货车将行至淮周公路上的受害人赵运国车上的皖井坊酒盗窃走149件,经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皖井坊酒价值7152元左右。 7、2012年3月13日夜,被告人何卫华伙同朱晓奇、董学峰、何战领、何新峰等人驾驶小货车将行至淮阳县附近公路上的受害人粱宗政驾驶的货车上的牙刷、牙膏、洗头膏、香皂、痱子粉等物品盗窃走,经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9373元整。 8、2012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卫华伙同何战领、朱晓奇、董学峰、何新峰等人驾驶小货车从淮阳县至四通镇公路上行驶的一辆货车上扒窃硬件(经鉴定系亚麻)10件。经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亚麻硬件价值8250元整。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估价鉴定等证据。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何卫华的刑事责任,且系累犯,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卫华当庭对指控其参与第1、2、3、5、6起盗窃犯罪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没有参与指控的第4、7、8起犯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何卫华参与第4、7、8起盗窃罪的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足以认定;何卫华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何卫华当庭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11月17日夜,被告人何卫华伙同何战领、何新峰、王伟(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小货车,将行至淮阳县周边公路上受害人范某某驾驶的货车上的中良中单909玉米种盗窃走61袋。经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7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卫华当庭予以供认,其供述与同案犯何战领供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并有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书、河南省中原中农良种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和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2012年11月21日夜,被告人何卫华伙同何战领、何新峰、王伟等人驾驶小货车将行至淮阳县至太康(106国道)公路上受害人刘某货车上的摄像头、柯达牌DV医用红外激光胶片等货物盗窃走。经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物品价值人民币72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卫华当庭予以供认,其供述与同案犯何战领供述、被害人张某某、刘某、鲁某某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并有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书、涉案单位证明、货物清单、订货合同和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三)2012年11月21日夜,被告人何卫华伙同何战领、何新峰、王伟等人驾驶小货车,将行至淮阳县至太康(106国道)公路上受害人韩某某货车上的玉溪牌香烟1217条、黄金叶牌香烟1033条、利群牌香烟2307条、黄山牌香烟22条盗窃走,经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香烟价值人民币62148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卫华当庭予以供认,其供述与同案犯何战领供述、被害人韩某某陈述、证人刘文举、周胜利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并有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书、太康县烟草公司出具的证明和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四)2012年3月12日夜,被告人何卫华伙同朱晓奇、董学峰(均另案处理)、何战领、何新峰等人驾驶小货车,将行至淮阳县境内的被害人谷某某驾驶的货车上的巴拉巴拉牌童装盗走35箱,经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巴拉巴拉童装价值人民币25347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卫华拒不供认,但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谷某某陈述,其开车走到郸城县境内时发现车上被盗35箱童装;同案犯何战领供述,2012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朱晓奇开着他的五菱单排小货车,带着我、何新峰、何卫华、董学峰,在淮阳县外环撵上一辆货车,分两次从这辆车上卸下一整车童装,后把这些童装卸到朱晓奇找的空院子堂屋里了;同案犯董学峰供述,2012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我、朱晓奇、何新峰、何战领、何卫华开车到淮阳县白楼乡五谷台路口,见从西边过来一辆外面用帆布盖着的高帮货车,朱晓奇开车追到淮阳县临蔡附近,何战领上车用小刀把货车上的帆布割开,看到车上箱子装的巴拉巴拉童装,何战领从货车上往我们车上扔货,我和新峰、何卫华三人在车箱内码货,把先扒的半车箱童装全部掀到地上腾位置,我下车在路边看着这些衣服,他们四个又继续开车去追这辆货车,又扒一车童装回来了,我们把童装拉到朱晓奇村那个空房子三间堂屋里了,后卖给淮阳县大连乡苑楼村的苑吉亮了;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证实,同案犯董雪峰、何战领辨认出何卫华是和其一起在淮阳境内及淮阳周边公路上进行扒窃的人;同案犯苑吉亮、朱晓奇供述,2012年3月份,经朱晓奇介绍,苑吉亮买过一些童装;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该被盗童装价值人民币253474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