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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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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星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周刑终字第237号 原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卫星,又名刘涛,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5197211200332,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鹿邑县公路局职工,捕前住河南省鹿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周刑终字第237号

原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卫星,又名刘涛,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5197211200332,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鹿邑县公路局职工,捕前住河南省鹿邑县。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14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3年12月1日被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卫星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鹿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卫星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09年4月8日、5月15日,被告人刘卫星用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在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申领二张信用卡。截止到2012年4月和7月,被告人刘卫星分别透支本息32502.20元和10488.98元,共计42991.18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卫星的供述,工商银行信用卡没有见过,在2009年4月份,其朋友张晓鹏用其的身份证办了一个银行卡,张晓鹏复印了身份证,让其在申请表上签了字,张晓鹏具体办好没有其不知道,银行卡没有交过其本人。其在建设银行办过信用卡,一直在用,因为有病耽误了还款,具体欠多少钱记不清了。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报案材料证实,刘卫星于2009年4月8日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2350008300533,截止2012年4月16日积欠本息32502.20元。3、办理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卫星申请办理工商银行信用卡的情况。信用卡消费、还款明细单证实被告人刘卫星用信用卡消费、还款及欠款的情况。牡丹卡透支追收情况登记表证实自2011年10月18日至2012年3月30日工商银行通过上门催收、电话联系、信函催收,被告人刘卫星均未还款。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信用卡不良欠款人员报案申请证实,刘卫星截止2012年4月17日本息共欠款10488.97元,经多次催收未还款。5、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鹿邑县公路局证明证实刘卫星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的情况。催收记录证实经建设银行多次与刘卫星联系催收,刘卫星无法联系上。

二、2011年3月8日至9日,被告人刘卫星违背谷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意愿,分别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申领三张信用额度为10000元的信用卡。截止到2011年6月,被告人刘卫星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本息共计28119.51元。该款由该卡的经办人王某某于2011年7月垫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卫星的供述,我没有在鹿邑县农业银行办过信用卡,在我有病的时候,借过陈某某、杨某某、谷某某他们三人的信用卡透支了,中间,杨某某告诉我农行催款了,我就跟杨某某在北关农行营业厅还了三千元。借他们的信用卡都是经过他们同意的,用他们的卡透支钱了。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我们单位开始办理信用卡营销,当时信用卡是新兴事物,单位下达有任务,那时间我经手办理了几十张农行信用卡。当时填写申请表时,要求不是很严格,银行员工可以代签名,谷某某、陈某某、杨某某这几张申请表是谁签的字记不清了。2011年6月份,鹿邑县交警大队民警杨某某到农行营业部找我,他说接到农行催款通知书很奇怪,本人没有办过农行信用卡。我就查找办理信用卡填写的申请表,当时有杨某某、谷某某、陈某某、常宣聚这四张信用卡是同时办的,申请表也在一起,杨某某一看,谷某某和陈某某的申请表都有刘涛(刘卫星小名)的电话,杨某某说他认识刘涛,杨某某就找刘卫星。之后,杨某某打电话说他找到刘卫星了,刘卫星承认盗用他的身份证办理的信用卡,刘卫星跟他在农行营业部还款三千元。陈某某收到农行催款通知单之后,到农行找我,他告诉我说他的卡是刘卫星用的,陈某某告诉我刘卫星给他打电话了,刘卫星说用陈某某的卡透支了。谷某某找到我,说的跟杨某某一样,也是刘卫星盗用了他的身份证办理的信用卡,透支后才知道。这几张卡因为都是我经手办理的,没办法,我用自己的工资给还上了。3、证人杨某某证实,在2011年4、5月份,我收到农行寄来的催交还款通知单,我很惊奇,就到农行去查询,查询后知道是王某某经手办理的,王某某就查找以前办理该卡时的申请表,在申请表上看到身份证复印件是我本人的,王某某有查找其他登记,告诉我说是刘涛(刘卫星)用的这个卡。然后我就去找刘卫星,刘卫星承认他透支钱了,他还上,他跟我一起在ATM机上还了三千元,刘卫星还说剩余的七千元很快就还上。还了下剩的七千元是王某某还的。我没有把身份证借给过刘卫星。4、证人谷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7月份,我收到农行的催缴还款通知单,到农行查询,我看到办理信用卡申请表上联系人签名是刘涛,就拨打刘涛的联系电话,我手机上显示是刘卫星的名字,就考虑是刘卫星冒用我的身份办理的信用卡。我给刘卫星打电话,他一直不接我的电话。我没有把身份证借给过刘卫星。我本人没有到农行办理信用卡手续,王某某认识到他有责任,就把欠款还了。5、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夏天的时候,我收到农行的催款通知单,我到农行去查询,王某某接待的,王某某通过查询发现是刘涛(刘卫星)冒用我的身份办理的信用卡,我从来没有把身份证借给过刘卫星,不清楚刘卫星啥时间拿走的我的身份证。我一直找刘卫星没有找到,这个卡是王某某办的,他有责任处理这个事,王某某也承认把关不严,他把透支的钱还上了。6、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申请单证实,用谷某某、陈某某、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农行信用卡,谷某某、陈某某联系人姓名是刘涛,电话18749212277。杨某某联系人是牛鸿亮。均是王某某经办。7、报案申请及证明证实杨某某、陈某某、谷某某三张信用卡截止到2011年6月透支本息共计28119.51元。

鹿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卫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上诉人刘卫星上诉称,其没有申领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二张信用卡并进行透支;原审认定其用虚假的的身份证明骗取农行信用卡事实不清,请求二审对其改判无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