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刑初字第29-1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俊岭,男,汉族,1978年4月23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项城市贾岭镇,系被害人刘某某之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园超,男,汉族,2001年2月16日出生,学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刘某某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先贺,女,汉族,2003年3月2日出生,学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刘某某之女。 法定代理人苏俊岭,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园超、苏先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士良,男,汉族,1933年10月12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住平舆县。系被害人刘某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宣,女,汉族,1938年4月11日出生,农民,文盲,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刘某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狗蛋,又名李海山,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811107311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项城市贾岭镇。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0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刑诉(201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狗蛋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俊岭、苏园超、苏先贺、刘士良、杨宣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苏俊岭、苏园超、苏先贺、刘士良、杨宣以“得到赔偿”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俊岭、苏园超、苏先贺、刘士良、杨宣与被告人家属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俊岭、苏园超、苏先贺、刘士良、杨宣撤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