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295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75年5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2012年4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295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75年5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2012年4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7月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靖、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3日14时30分许,温某某在公安人员控制下拨打被告人李某电话向其购买毒品。同日16时许,李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路与风光路交叉口附近以300元价格卖给温某某两小包海洛因(俗称老黄皮)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两包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份,重0.08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强制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因存在犯意引诱,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有吸毒劣迹,量刑时可酌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艳梅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