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23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爱三,女,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月17日被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湖南省娄底市看守所,同月2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聂凯群,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爱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胜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爱三及其辩护人聂凯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3年5月,被告人朱爱三伙同孙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安徽省合肥市和驻马店市区,以购买股份取得入会资格,拉人头进行返利的方式大肆进行传销活动,敛取财物,发展组织成员300余人。整个传销组织分为:E级业务员(1-2份)、D级组长(3-9份)、C级主任(10-64份)、B级经理(65-599份)、A级高级经理(600份以上)五个等级。被告人朱爱三为A级高级经理,发展下线达到30人以上,系该传销组织在驻马店市区的领导者和管理者。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朱爱三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共犯人员判决、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爱三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朱爱三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辩解其下线是孙某甲,而不是孙某某。 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另提出,指控朱爱三是孙某某的上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朱爱三系坦白、从犯,犯罪中止。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5月,被告人朱爱三伙同孙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安徽省合肥市和驻马店市区,以缴纳费用购买虚拟产品取得入会资格,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继而引诱参加人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方式大肆进行传销活动,敛取财物。整个传销组织以发展传销人员数量及购买产品份额将传销人员分为:E级业务员(1-2份)、D级组长(3-9份)、C级主任(10-64份)、B级经理(65-599份)、A级高级经理(600份以上)五个等级。该传销组织敛财621.7万元,发展组织成员200余人。被告人朱爱三为A级高级经理,系该传销组织在驻马店市区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之一,发展下线153人,直接发展人员系孙某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朱爱三供述:2012年,她经人介绍进入传销组织。同年3月,她和孙某甲、朱某某等人从合肥到驻马店。驻马店的传销组织大概一、二百人,平时有她和孙某某、黎某某等人分为四个大家庭管理,她和孙某甲分管一个家庭。她是2012年下半年晋升为高级经理,周某是她的直接上线。另供述,驻马店市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五级指业务员E级(1-2份)、D级业务组长(3-9份)、C级业务主任(10-64份)、B级业务经理(65-599份)、A级高级经理(也称老总,600份以上)。 2.证人证言 ⑴孙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他被人叫到安徽合肥搞传销,其直接上线是朱爱三,朱爱三的上线是刘某某、朱某甲等。该组织规定,成员每发展其他成员购买产品65份以上成为经理,累计发展601份以上成为高级经理(也称为总管),被发展人员接受发展人员管理。每个高级经理下面有十七八名经理,每名经理下面有3名主任,每名主任下面的业务员不确定。他是总管上面的高级经理,下面有8名总管级的高级经理,分别是:黎某某、邓某某、孙某甲、孙某丙、周某某、廖某某、谢某、李某某,每名高级经理的业绩都算他的,他名下大概有一万份虚拟产品。上面管他的高级经理是朱爱三。驻马店传销组织约有300人。新人来后把所交的钱存入产品总监提供的银行账户内。返利款是上线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到他的银行卡内。关于该传销组织管理模式、层级划分等内容的供述与朱家三供述一致。 ⑵黎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12月份,孙某某发展她加入传销组织,孙某某的上线是朱爱三,朱爱三的上线是刘某某。2012年8月份,传销组织从合肥转移到驻马店,到驻马店后他们又发展一部分人,总数有200人左右。她和孙某某、孙某甲等都是高级经理,驻马店传销组织分四个“家庭”管理,孙某某是总管,四个“家庭”的人员都算他们几个人发展的,四个家庭的人员每发展一人他们都有提成。关于该传销组织管理模式、层级划分、交款方式及返利比例等内容的供述与孙某某供述一致。 ⑶朱某乙、廖某某、朱某丙、刘某某、赵某证言,证明他们经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传销组织中的老总有孙某某等人,朱爱三是孙某某上面的老总。 ⑷欧阳某、李某乙、李某甲证言,证明他们经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驻马店的老总有朱爱三、孙某某等人。 3.辨认笔录,证明传销组织成员朱某乙、孙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朱爱三系传销组织成员。 4.电子数据,公安机关调取的传销组织人员银行账户明细表,证明传销组织成员交款及返利情况,已查实部分传销人员向传销组织交款共计621.7万元。 5.书证 ⑴部分传销组织人员汇制的传销组织成员表、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制作的驻马店传销人员名单,证明被告人发展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数量、成员姓名、成员之间关系及分布情况。朱爱三及其下线发展人数153人。与传销组织成员证言相印证。 ⑵共犯人员刑事判决书,证明孙某某等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被本院判处刑罚,相关事实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其中孙某某发展成员152人。 ⑶抓获经过及羁押证明,证明被告人朱爱三于2015年1月17日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朱爱三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爱三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拢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被告人朱爱三在传销组织中的层级为A级高级经理,发展成员在120人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朱爱三的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朱爱三及其辩护人提出朱爱三不是孙某某上线的意见,经查,共犯人员孙某某、黎某某供述及传销组织成员朱某乙、廖某某、朱某丙、刘某某、赵某等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朱爱三系孙某某上面的高级经理,对朱爱三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 关于朱爱三辩护人提出朱爱三系从犯的意见,经查,朱家三及其直接下线孙某某组织、领导传销人员数量多,在传销组织中的职级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