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29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驻马店市万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风控经理,户籍地河南省汝南县,捕前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抓获,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辉,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系驻马店市万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恒公司)工作人员。2015年1月17日23时30分许,曾某某伙同他人以被害人王某某欠万恒公司借款70万元为由,在驻马店市解放路与风光路交叉口蓝鲸宾馆、滨河大道河堤上及天中山大道兰亭宾馆等地点对王某某进行看管,并实施殴打。经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其未殴打王某某。其辩护人提出:1.曾某某对被害人仅看管无殴打行为;2.曾某某具有自首、从犯情节;3.被害人有过错。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某系万恒公司负责催收欠款及利息的风险控制部经理。2015年1月17日23时30分许,因被害人王某某欠万恒公司副总经理雷某某70万元,曾某某安排、指使“小飞”等人(身份不详)在驻马店市解放路与风光路交叉口蓝鲸宾馆、滨河大道河堤上、天中山大道兰亭宾馆等处,非法限制王某某人身自由,后在王某某亲属报警的情况下,1月18日20时30分许,曾某某安排看管人员将王某某带至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门口后离开。期间,曾某某等人将王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王某某肋骨骨折2处以上,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某针对民事赔偿,已另行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曾某某供述与辩解:2015年1月17日23时许,她和“小飞”及其他三个朋友在驻马店市驿城区纬一路与文明路交叉口一饭店吃饭时,公司的李某某发微信称在解放路与风光路交叉口蓝鲸宾馆见到欠公司70万元的王某某,后他们五人开辆黑色越野车到蓝鲸宾馆,在蓝鲸宾馆309房间见到王某某、杨某某和李某某,她让李某某和杨某某离开,并向王某某要账,王某某称没钱,他们遂带王某某坐车去找钱,因王某某未能找到钱,她跟公司经理雷某某联系,并将王某某带到建业森林半岛南侧的田记烧烤店见到雷某某,她与雷某某说几句话后带王某某离开。她让司机开车沿107国道到滨河大道,将王某某带到河堤,她上厕所回来时见王某某穿一件秋衣,小飞的一个穿黑色鸭绒袄的朋友拿皮带抽打王某某背部,小飞跺王某某。后他们在天中山大道兰亭宾馆开房,让小飞和小飞一个朋友带着王某某住宾馆,她和司机及小飞另一个朋友离开。次日她跟小飞联系时,小飞称正拉着王某某找钱,17时许,雷某某给她打电话称王某某家人报警,后她让小飞将王某某带至老街派出所。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5年1月17日23时30分许,他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与风光路交叉口蓝鲸宾馆309房间时,接到万恒公司李某某电话,刚打开房门,被李某某等四名男子堵住要账,曾某某男友把他的银行卡和身份证拿走,一上身穿棕黄色大衣男子(以下简称黄衣男子)辱骂他,并用椅子面砸他头部,一穿黑灰色鸭绒袄男子(以下简称黑衣男子)朝他胸口跺一脚,两人轮流扇他脸,后曾某某用拳头打他头部三下,朝他脸部扇五六巴掌,万恒公司的“安生”(具体身份不详)过来后几人将他带出宾馆。后他们上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来到107国道和滨河大道交叉口东练江河河堤下,黑衣男子和黄衣男子让他把衣服和鞋子脱掉跪在地上,曾某某爱人用皮带打他七八下,黑衣男子和黄衣男子一人拿皮带,一人拿树条抽打他背部,后几人将他拉到建业森林半岛附近烧烤摊见到万恒公司雷某某和苏姓男子,几人又将他拉到练江河河堤下殴打,还给他拍照,后又将他带到天中山大道兰亭酒店307房间限制他自由。次日早上,趁看管人不备,他打电话告诉他姐其在兰亭酒店,后看管他的二人接到曾某某电话,将他带到老街派出所门口后离开。 3.证人证言 (1)代某某证言:2015年1月18日凌晨,她接到李某某电话,让其和父母到蓝鲸宾馆说事,她和父母见面后他父亲代某甲称见李某某和曾某某离开,但他们与李某某、曾某某和二舅王某某一直联系不上。第二天早上,王某某给她母亲王某甲联系要10万元,并称在兰亭酒店,她拨打110报警电话后到兰亭酒店,在307房间见到王某某衣服,但未见到人,遂到老街派出所报警。 (2)雷某某证言:2013年9月份,王某某与他签订合同借他70万元,利息2分5,到期后一直未还,也联系不上。2015年1月18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给他联系称将王某某抓住。后曾某某和李某某将王某某带到田记烧烤店找他,饭后他回家,曾某某和李某某带人跟着王某某找钱,具体到哪儿他不知道。 (3)李某某证言:2013年9月份,王某某向万恒公司借钱时与他相识。2015年1月18日凌晨,他和杨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与风光路交叉口地摊上吃饭时见到王某某,与雷某某联系后将王某某带到建业森林半岛西边田记烧烤店找雷某某,雷某某让王某某还钱。凌晨1时许,雷某某回家,他和杨某某乘出租车带王某某到蓝鲸宾馆309房间后给曾某某发微信联系,曾某某带着二三名男子到房间,并与王某某发生争吵,他离开时听到打耳光的声音。 (4)杨某某证言:2015年1月18日凌晨,他和李某某到解放路与风光路交叉口蓝鲸宾馆3楼一房间,找到欠李某某钱的王姓男子,后又进来几人,他与李某某一起开车离开。 4.辨认笔录,证明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王某某准确辨认出对其实施拘禁殴打的自称曾某某男友的吕某某和“小马”的马某某。 5.鉴定意见,即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王某某肋骨骨折2处以上,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6.视听资料,即对被告人曾某某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曾某某进行讯问,无违法取证行为,曾某某对非法拘禁王某某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7.书证 (1)借据,证明被害人王某某于2013年9月18日借雷某某70万元,利息2.5分,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印证王某某所欠雷某某钱款为高利贷。 (2)蓝鲸酒店结账单及兰亭酒店入住登记表,证明被害人王某某于2015年1月17日入住蓝鲸宾馆;曾某某等人于2015年1月18日所开兰亭酒店307房间用于拘禁王某某的情况。 (3)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和确山县公安局留庄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案发后涉嫌非法拘禁王某某的马某某和吕某某二人均不在家中。 8.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月28日,公安机关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中段万恒公司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 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曾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等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