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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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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照金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29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照金,冒名黄景锵、陈志军,外号“林林”,男,1983年6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住广东省东莞市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29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照金,冒名黄景锵、陈志军,外号“林林”,男,1983年6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抓获,同月1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前进,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照金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照金及其辩护人李前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26日、27日,被告人李照金伙同他人先后到河南省郑州市丹尼斯人民店金利福珠宝专柜、驻马店市健康路与风光路交叉口西南角爱家量贩一楼爱家金行(又名“中国黄金”)专柜、驻马店市乐山商场金九福专柜,结伙以纠缠专柜营业员转移营业员注意力的方式,趁营业员不备盗窃专柜内黄金龙骨项链一条、泰国链一条、橄榄竹节链一条、黄金戒指两枚、黄金项链两条。经评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182990.8元人民币。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李照金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照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照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照金当庭认罪,愿意部分退赔赃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李照金伙同谭某(已判决)、罗某某、李某某、“喜喜”、“蚂蚁”(四人均另案处理)到河南省郑州市丹尼斯人民店金利福珠宝专柜,由李照金、谭某、“蚂蚁”、罗某某、李某某等人纠缠专柜营业员以转移营业员注意力,“喜喜”盗窃专柜内黄金龙骨项链一条、泰国链一条、橄榄竹节链一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8689.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照金供述:2012年二月份一天,他和罗某(外号“蚂蚁”)、“喜喜”、“飞飞”、谭某、罗某某预谋盗窃,后他们从广州乘车到郑州一家商场盗窃后离开,又乘车去驻马店。另当庭对该起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牛某某陈述:2012年2月26日16时50分许,她在郑州市人民路丹尼斯一楼金利福珠宝专柜上班时,有几人到柜台要买首饰。之后,她经清点发现三条共计229.51克黄金项链被盗。

3.证人证言

(1)谭某证言:2012年2月26日下午,他和罗某某、“蚂蚁”、“喜喜”、李某某、李照金在郑州丹尼斯一楼金店,他负责最边上的服务员,李照金在他右边找另一服务员看东西,“喜喜”趁机偷窃金项链。

(2)王某某证言:2012年2月26日16时30分许,她在郑州丹尼斯人民店金利福珠宝专柜工作时,有南方口音的一男子和一怀孕女子来看吊坠,之后又来一名男子看戒指、两名男子看金条,还有一男子看项链。16时50分许,这五男一女陆续离开。约二十分钟许,杨某某发现项链区少三条金项链。后杨某某和牛某某通过看监控怀疑是这五男一女作的案。被盗千足金项链共三条,一条黄金龙骨链重86.83克、一条黄金泰国链重70.18克、一条黄金橄榄加竹节项链重72.50克,共229.51克。

(3)杨某某证言:2012年2月26日16时40分许,她在郑州市丹尼斯人民店金利福珠宝专柜戒指区工作时,有一南方口音男子来看戒指,吊坠区有一男子和一孕妇在看吊坠,西边另两名男子在看金条,还有一男子来看手链。16时50分许,五男一女陆续离开,后她发现少三条黄金项链。通过看监控,发现该五男一女有盗窃嫌疑。被盗千足金项链共三条,一条黄金龙骨链重86.83克、一条黄金泰国链重70.18克、一条黄金橄榄加竹节项链重72.50克,共229.51克。

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内容情况说明,证明案发时,丹尼斯现场情况。

5.指认现场照片,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李照金准确辨认出作案现场情况。

6.鉴定意见,证明经评估,该起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8689.3元。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2012年2月2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照金伙同谭某、罗某某、李某某、“喜喜”、“蚂蚁”到驻马店市驿城区健康路与风光路交叉口西南角爱家量贩一楼爱家金行(又名“中国黄金”)专柜,由谭某、罗某某、“蚂蚁”等人纠缠专柜营业员以转移营业员注意力,李照金趁机盗走专柜内金戒指两枚。经鉴定,该起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1356.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照金供述:他们六人在郑州作案后乘车到驻马店一广场旁的商场,由谭某、罗某某、李某某负责看柜台首饰、放风,他和“喜喜”趁服务员不注意盗走两个戒指。

2.被害人荆某某陈述:2012年2月27日15时30分许,她在爱家量贩一楼“爱家金行”柜台上班时来三男一女,其中一男一女找她试戴戒指,另一穿白羽绒服男子趁她不注意将柜台内两枚戒指盗走(通过看监控)。被盗两枚戒指中其中一枚戒指是万足金上面带一“福”字样,重16.41克,另一枚是千足金上面刻有“马到成功”字样,重10克。

3.证人证言

(1)谭某证言:2012年2月底,他和罗某某、“蚂蚁”、李照金、“喜喜”、李某某到驻马店一医院错对面的小商场中国黄金柜台,他负责放风,罗某某、“蚂蚁”假装看戒指,李照金趁女员工不备盗走两枚戒指。

(2)罗某某证言:2012年2月底一天下午,她和丈夫谭某及李某某、李照金、“喜喜”、“蚂蚁”到驻马店一医院对面的小商场,她和“蚂蚁”假装夫妻到柜台看戒指,谭某、李某某、“喜喜”放哨,李照金趁女店员不注意偷走两个戒指。

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情况说明,证明案发时,爱家量贩东门北门监控、爱家量贩中心现场监控到李照金进行盗窃的情况。

5.指认现场照片,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李照金准确辨认出案发现场情况。

6.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荆某某辨认出李照金即偷戒指的男子。

7.鉴定意见,证明经鉴定,该起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1356.3元。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三、2012年2月27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李照金伙同谭某、罗某某、李某某、“喜喜”、“蚂蚁”到驻马店市乐山商场金九福专柜,由李照金、谭某等人掩护,“喜喜”趁员工不备将专柜内两条黄金项链盗走。经鉴定,该起被盗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2945.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照金供述:他们六人在驻马店一广场旁商场盗走两个戒指后到另一商场。他在外放风,谭某、罗某某等人吸引服务员的注意力,“喜喜”趁机偷金项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