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23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相梅,女,1967年7月29日生,户籍地河南省确山县,现住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相梅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胜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相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以来,被告人董相梅以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派出所违法办案、不作为等理由多次上访。2012年4月份,驻马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对董相梅做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在驻马店市公安局和河南省公安厅复查并相继作出维持原处理意见的答复意见书后,董相梅仍赴省或进京到国家机关多次非法上访,经公安机关多次训诫,仍不悔改,严重干扰国家机关正常秩序。董相梅还于2014年“两会”前期,再次进京非法上访,并以家庭经济困难为借口向信访稳控民警赵某某敲诈2万元现金。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董相梅供述、证人证言、训诫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认为董相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董相梅辩解,其赴郑州或进京上访是为反映问题,且未到国家机关闹事;在2014年“两会”期间,民警赵某某给的2万元钱是自愿的,不属敲诈;辩解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 寻衅滋事事实 2011年以来,被告人董相梅以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派出所违法办案、不作为等理由多次上访。2012年4月份,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对董相梅做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在驻马店市公安局和河南省公安厅复查并相继作出维持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处理意见的答复意见书后,董相梅仍赴省或进京到国家机关多次非法上访,经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多次被行政拘留,仍不悔改,严重干扰国家机关正常秩序。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2月11日和当月16日,被告人董相梅在北京市西城区,不听民警劝阻,两次欲进入中南海非法上访,严重干扰正常秩序,均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右街派出所训诫、发送训诫书。同年12月17日被驻马店市东高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2014年1月2日和当月13日,被告人董相梅在北京市西城区中南海不听执勤民警劝阻,两次欲进入中南海非法上访,严重干扰正常秩序,均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右街派出所训诫、发送训诫书。同年1月15日被驻马店市东高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3.2014年4月30日和同年5月2日,被告人董相梅在北京市西城区中南海不听执勤民警劝阻,两次欲进入中南海非法上访,严重干扰单位正常秩序,均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右街派出所训诫、发送训诫书。同年5月4日被驻马店市东高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4.2014年5月22日9时许,被告人董相梅穿着孝衣在中央巡视组下榻的郑州市黄河迎宾馆门口举着牌子吵闹长达3个小时,严重干扰中央巡视组在黄河迎宾馆正常工作秩序。当日被驻马店市东高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5.2014年6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董相梅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吵闹,不听工作人员劝阻,严重干扰正常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右街派出所训诫、发送训诫书。同年7月3日被驻马店市东高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6.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董相梅在北京市西城区欲进入中南海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民警训诫后,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民警带回驻马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董相梅供述:她住的是方某某的房子,后方某某与韩某某合作开发建房后,她入住该房。2011年10月31日12时许,韩某某让她搬走,她不同意遂与韩某某、韩某某之妻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发生打架,她被打伤后报警。她认为民警违法办案,多次赴省或进京上访。 2013年12月初,她到北京上访,当月11日及16日上午,她两次想冲进中南海,均被执勤民警拦住,后被执勤民警带走,民警分别给她出具有训诫书。 2014年1月2日和同月13日,她到北京中南海上访,被执勤民警拦下,因他不听执勤民警劝阻,民警给她出具训诫书,后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派出所民警等人接回驻马店。 2014年5月20日傍晚,她到郑州市。次日上午,她换上孝衣到郑州市黄河迎宾馆向中央巡视组反映问题。当月22日,她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派出所民警带回驻马店。 2014年6月30日,她到北京想向中央领导反映问题,她在中南海周边滞留期间大声吵闹,后被执勤民警劝阻,民警给她出具有训诫书。同年10月21日,她再次到北京中南海上访。 2.书证 (1)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证明被告人董相梅因在北京中南海非法上访多次被训诫。 (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董相梅因非法上访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五次被行政拘留。 (3)彭某某、王某丙、苏某甲、赵某某、陈某甲、马某某、王某丁、王某戊、陈某乙、苏某乙、齐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董相梅在北京中南海或郑州市非法上访,严重干扰国家机关正常秩,在被民警训诫后,多次将董相梅带回驻马店的事实。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敲诈勒索事实 2014年“两会”召开前期,被告人董相梅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法上访,信访稳控人赵某某得知后通知其返回驻马店。董相梅以其父亲生病无钱看病、孩子无钱上学、家人无钱吃饭为由向赵某某索要2万元现金,否则继续在北京上访闹事。赵某某为避免董相梅继续上访闹事把2万元现金交给董相梅指定的收款人方某某,在董相梅确认方某某收到2万元钱后,从北京返回到驻马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董相梅供述:2014年在开“两会”时,她到北京上访,民警赵某某打电话让她回来,因她不同意,赵某某答应给她2万元钱。她让赵某某把钱交给方某某,向方某某电话核实收到2万钱后,她返回驻马店。 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他是东高分局民警、董相梅的信访稳控人。2014年“两会”召开前,董相梅又到北京中南海非法上访,他得知后打电话让董相梅回驻马店,董相梅称她父亲在驻马店中心医院住院、孩子没钱上学、家人无钱吃饭为由提出索要2万元,否则不回来,还称将在北京闹事,他答应后,董相梅提出把钱交给房东方某某,他把2万元钱交给方某某后,董相梅才从北京返回。后董相梅向赵某某表示不再上访。 还陈述,因他是董相梅的信访稳控人,董相梅到北京非法上访,由他负责劝回。如董相梅在北京闹事,他担不起责任,故该2万元钱是他本人的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