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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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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洪涛保险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涛,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住驻马店市确山县。因犯盗窃罪于1985年2月8日被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3月8日因扰乱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涛,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住驻马店市确山县。因犯盗窃罪于1985年2月8日被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3月8日因扰乱机关办公秩序被确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4年3月13日因无证驾驶被确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2005年3月18日因扰乱机关办公秩序被确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肖新民,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允来,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涛保险诈骗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涛及其辩护人肖新民、朱允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15日,被告人洪涛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确山营销部签署投保书,投保险种为提前给付重大疾病A,保额10万元。2010年6月,洪涛以患有肝癌为由向新华人寿保险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申请了理赔。洪涛在获得理赔金后,明知不能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仍隐瞒病史,分别在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长城人寿、太平人寿、生命人寿、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重大疾病保险,后以患有重大疾病(肝癌)为由向上述六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意图骗取保险金共计766875.74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保险合同、申请理赔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洪涛的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洪涛对其患肝癌病及与六家保险公司签订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均无异议。另辩解:1、其投保时已将病情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为骗其保费明知其患病仍劝其购买保险;2、其中三家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了体检,结果均正常,另三家保险人司未对其体检,六家保险公司均应予理赔,其未骗取中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辩解其无罪。

被告人洪涛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洪涛均是在保险公司业务员劝说和误导的情况下投保,无骗取保险金的故意;2、保险公司经审查后同意洪涛投保,即使存在违规投保,也是因保险公司审查不严造成,不应由洪涛承担责任;3、指控被告人洪涛犯保险诈骗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洪涛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5日,被告人洪涛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确山营销部签署投保书,投保附加险为提前给付重大疾病A,保额为10万元。2010年6月份,洪涛以患有肝癌为由进行索赔,后新华人寿保险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理赔洪涛10万元。被告人洪涛在获取理赔金后,在明知不能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的情况下,仍隐瞒病史,又分别在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长城人寿、太平人寿、生命人寿、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保。2013年9月份,被告人洪涛以患有重大疾病(肝癌)为由向上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意图骗取保险金共计766875.7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8月23日,被告人洪涛隐瞒患有重大疾病,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确山营销部投保,险种为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6万元。

2、2010年8月25日,被告人洪涛隐瞒患有重大疾病,以自己作为代理人在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确山营销部投保,险种为金泰人生重疾保险,保额为8.4万元,保险分红为2032.18元,合计86032.18元。

3、2010年10月15日,被告人洪涛隐瞒患有重大疾病,以自己作为代理人在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确山营销部投保,险种为长城附加鸿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长城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长城附加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共计23.9935万元。

4、2010年10月15日,被告人洪涛隐瞒患有重大疾病,以妻子王某甲作为代理人在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确山营销部投保,险种为附加真爱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10万元,保险分红为908.56元,合计为100908.56元。

5、2010年11月25日,被告人洪涛隐瞒患有重大疾病,在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确山营销部投保,险种为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保额为20万元。

6、2010年11月25日,被告人洪涛隐瞒患有重大疾病,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确山营销部投保,险种为附加卓越人生重疾保险,保额为8万元。

2013年9月份后,被告人洪涛以患有重大疾病为由分别向上述六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意图骗取保险金共计766875.74元,后因被保险公司发现洪涛隐瞒病情未予理赔。

另查明,被告人洪涛以在太平洋人寿等保险公司投保,患病后因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以被告人洪涛涉嫌保险诈骗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由,于2014年8月21日中止审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洪涛在侦查阶段供述:2007年,他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健康险,交保费用5000多元,保额10万元。2010年6月24日,确山县人民医院检查出他有肝癌,后他申请理赔,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经核实,理赔他10万元。

2010年8月26日,他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险种为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期限20年,每年交保费2760元、保额2万元,受益人是他妻子王某甲。投保时,保险公司未让他做健康检查。按规定保险公司应赔付他300%,即6万元的保险理赔金。

2010年8月份,太平洋保险公司经理李某甲等人多次劝他买保险和做保险业务。他做保险业务后,于当月25日,以自己作为代理人为自己购买一份保险,险种为金泰人生(C款)终身寿险(分红)保险,期限15年,每年交保费4636.80元,保额8.4万元。投保时,保险公司未要求他做健康检查。

他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做业务员时,经长城保险公司的朱某某相劝,他到长城保险公司做业务员。2010年10月15日,他自己作为代理人为自己购买两份保险,险种分别为长城附加鸿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额6万元,另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额6万元,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保额43890元,每年交保费3844.44元;长城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及附加鸿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保费5390元。投保时,经确山县人民医院对他体检,结果一切正常,检查费用由保险公司支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