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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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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新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18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新华,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新乡市。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日被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抓获并临时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18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新华,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新乡市。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日被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同年10月1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青霞,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新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起、罗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新华及其辩护人朱青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葛新华明知天津盘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盘古公司)无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资质,仍通过业务员张某梅(在逃)、袁某芝(另案处理)、李某云(另案处理)、李某奇(另案处理)等人大肆鼓吹、宣传天津盘古公司,采用签订借款协议、承诺给予高息等手段,在驻马店市拉拢群众向天津盘古公司存款。经鉴定,葛新华及其所属业务员以天津盘古公司名义在驻马店涉嫌吸收公众存款570人次,借款协议金额122033800元,实际存款金额104190000元,存款人已经报案登记的共有146人,报案损失金额62467960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葛新华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葛新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葛新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另提出:1、本案属单位犯罪,葛新华在犯罪中系从犯;2、葛新华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7日,高某(在逃)在天津市注册成立天津盘古公司,高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12月份,高某以在河北省青县修复盘古寺,在寺内建设地宫墓穴为名,未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授意被告人葛新华及樊某、刘某士、李某营(三人另案处理)各自成立团队,在驻马店大肆鼓吹、宣传天津盘古公司,采用签订借款协议、承诺支付存款户三分至六分不等高息等手段,在驻马店市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所吸收存款均转入高某本人或戴某某(高某继女)的个人账户。期间,高某以天津盘古公司名义向青县盘古寺投资1100余万元。葛新华作为天津盘古公司驻马店其中一办事处负责人,为牟取个人非法利益,明知天津盘古公司无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质,仍通过业务员张某梅、袁某芝、李某云、李某奇等人在驻马店市拉拢群众向天津盘古公司存款。天津盘古公司按照存款金额的10%给予葛新华办事处提成,葛新华自留其中2%,余款由业务员进行分配。经鉴定,葛新华及其所属业务员以天津盘古公司名义在驻马店市向570人次吸收存款,借款协议金额1.220338亿元,实际存款金额1.0419亿元。

还查明,2013年八九月份,天津盘古公司不再向客户兑付本息,后以公司转型、将原借款合同转为水代理合同为由收回部分客户的借款合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葛新华供述,2012年,他和张某某一起在北京做生意时,张某某也为天津盘古公司拉存款,是驻马店分公司负责人,业务员有李某云、袁某芝等人。在此期间,结识了天津盘古公司滨州分公司的总经理王某昌。2012年11月份,田某某将张某某排挤出驻马店市,田某某干了约一个多月,樊某又取代田某某成为天津盘古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的负责人。天津盘古公司规定必须通过驻马店分公司向天津盘古公司投资,天津盘古公司不对驻马店个人开展业务。李某云、袁某芝、李某奇、张某梅等因嫌樊某给的佣金低,希望通过他将所拉存款上交天津盘古公司。经协商,他收取客户存款1%的佣金,其余佣金由业务员进行支配。

袁某芝、李某云、李某奇等人把吸收客户的钱转到他的银行卡账户,然后把客户名字和金额通过手机短信发给他,他通过网上银行把钱再转给高某指定的高某和戴某某银行卡账户;拿到回单后,他再将有客户名字和金额的手机短信制成对账单,把回单扫描连同制作的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发给王某昌,王某昌再发给天津盘古公司的顾某某。他和王某昌按每月的逢5日、10日对账,天津盘古公司也是逢5日、10日出借款协议书。顾某某把借款协议书寄给他,他再把协议书寄给袁某芝、李某云,后来也寄给李某奇。2013年八九月份,天津盘古公司准备将借款合同转为代理水合同的时候,不再向客户兑付本金,后来也联系不到高某,客户都到公安机关报案,他也不再管为天津盘古公司拉存款的业务。

袁某芝、张某梅、李某云、李某奇等人通过他为天津盘古公司拉存款约四、五千万。李某云、李某奇通过他上交到天津盘古公司的投资款基本没给他佣金。他实际获利约16万元,其中7万元又直接投到天津盘古公司,另9万元赔给张某梅的客户。袁某芝、李某云都到天津盘古公司考察过,也去过河北省青县盘古寺,他们对投资的客户说公司的发展前景比较好,向客户介绍他是公司任命的负责河南省市场的“葛总”,好让客户进行投资。他一般不直接对客户宣传天津盘古公司,也不直接吸收客户存款。

2、证人证言

⑴李某奇证言,证明天津盘古公司在驻马店形成三个分部,分别是葛新华部、樊某部、李某营部。他开始在樊某部开展业务,后到葛新华部。在葛新华部,他开始把吸收的钱打给李某云,后直接打给葛新华,共计为葛新华部吸收存款约2000万。葛新华一般不在驻马店,李某云、袁某芝负责驻马店葛新华部。

⑵袁某芝证言,证明天津盘古公司在河北青县盘古寺开发地宫,高某是老板,王某昌是副总,顾某某是会计,葛新华是天津盘古公司在新乡的负责人。2012年十一二月份,李某云说通过葛新华给天津盘古公司拉存款,葛新华给的利息和提成高,她就跟着葛新华在驻马店拉拢别人向天津盘古公司存款,客户利息6分,葛新华提成2%,业务员提成8%。她先后把此事告诉吴某某和张某梅,吴某某、张某梅通过她将吸收的存款交给葛新华,葛新华再交给天津盘古公司,她从中赚取提成差价。她每次将钱打到葛新华的农行卡,将投资客户的名字、金额、投资期限通过电话告诉葛新华,三四天后葛新华将借款合同寄给她,她把合同给客户。天津盘古公司提前将客户利息作为投资总金额写入借款合同,故借款合同金额高于客户实际投资金额。

⑶李某云证言,证明2012年9月份,樊某、李某奇以河北省青县盘古寺地宫发展前景广阔向客户进行宣传,以支付客户5分至6分利息在驻马店市为天津盘古公司吸收存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