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27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8年5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靖、被告人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2月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霍某某在位于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桑王庄西队租住的二楼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白某某、代某某和永某某(具体情况不详)吸食冰毒。 2.2015年2月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霍某某在位于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桑王庄西队租住的二楼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白某某吸食冰毒。 3.2015年2月6日19时许,霍某某在位于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桑王庄西队租住的二楼房间内,容留前来贩卖毒品的罗某某吸食冰毒。 另查明,2015年2月6日下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将吸毒人员代某某抓获,后根据代某某的供述于当日晚相继将吸毒人员白某某、罗某某及被告人霍某某抓获,并从霍某某租住的房间内查获自制吸毒工具一套。经检测,霍某某及吸毒人员代某某、白某某、罗某某尿液均呈阳性。 上述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物证照片、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对霍某某的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霍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根据霍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霍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王宏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