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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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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聚众斗殴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遂平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朝阳派出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遂平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抓获,同月2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肖新民,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肖新民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伙同楚某(另案处理)等人与耿某某等人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骏马路与友谊路交叉口金尊KTV二楼包间发生争执,后双方相约打架。次日零时十几分许,耿某某、李某明、张某皓、马甲、许某、王某、崔某(均另案处理)在该KTV门前与马某、楚某等人互殴。殴斗中,马某、楚某被耿某某等人打伤。经鉴定,马某、楚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马某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提出自己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某有自首情节,系受害人,取得对方谅解,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等人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骏马路与友谊路交叉口金尊KTV二楼包间内饮酒、唱歌时,马某误跺开同在该KTV消费的耿某某等人所在包间门,与耿发生冲突,被他人劝开。后马某喊来赵某、楚某,三人一起再次来到耿某某所在包间与之争吵,耿某某、马某相约到楼下打架。后马某等人在金尊KTV对面路边等待,耿某某在KTV内联系许某等人来打架。次日零时十几分许,耿某某、李某明、张某皓、马甲(均另案处理)来到楼下,李某明责骂对方,马某上前打李某明一拳,双方随即互殴。许某、王某、“周斌”、“小庆”、崔某、刘某州六人(均另案处理)相继赶到参与殴斗,其中王某持有砍刀。殴斗中,马某、楚某被耿某某等人打伤。经鉴定,马某双侧鼻骨、右额突及鼻中隔骨折,楚某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并双额突骨折,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还查明,案发后,耿某某、张某皓、马甲已赔偿马某经济赔偿,双方相互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马某供述:2014年6月23日零时许,他酒后在金尊KTV二楼一包间唱歌时与人发生纠纷,他让赵某过来帮忙打架。后赵某和楚某乘车到现场。他们在KTV门口与对方吵骂,后对打。他和楚某被打伤。

2.证人证言

(1)耿某某证言:2014年6月22日23时许,他和张某皓、李某明、马甲在金尊KTV二楼一包间内唱歌,中途李某明、马甲离开。他和张某皓、冷某等人唱歌时一醉酒男子踢开他们的房门,他与该男子争吵,冷某把二人劝开。后该男子又带四五个人到他房间找事,他给许某打电话称有人在金尊KTV要打他,让过来帮忙打架。在金尊KTV楼下,对方一男子先动手打李某明,后双方相互拳打脚踢。王某拿把刀到现场但未砍对方的人,张某皓拾起砖头砸对方一男子脸部。

(2)李某明证言:2014年6月22日23时许,他与耿某某、马甲、张某皓在金尊KTV包间唱歌,中途他和马甲离开。他去和刘某州、崔某一起吃饭。不久,马甲打电话称有人跺耿某某包间的门,让去看看。他到后张某皓称跺门的人在楼下等着。他下楼后问对方谁跺的门时对方一胖大个打他一拳,后双方互打。他们这方一拿刀男子在现场乱比划,未砍对方的人。他们将跺门男子打倒后张某皓朝其头上跺几脚并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对方男子头部,对方另一较胖男子将耿摔倒,他们几个把该男子拳打脚踢一顿后逃走。

(3)许某证言:2014年6月份一晚,他与王某在世纪广场玩时耿某某让他到金尊KTV帮忙打架,他与王某(带把刀)赶到后见耿某某等人与KTV对面站着的几名男子打起来,他和王某也围上去打对方的人。他见张某皓朝对方男子身上、头上踢打,王某打架时把刀扔了。

(4)张某皓证言:2014年6月22日23时许,他和马甲、李某明、耿某某在金尊KTV二楼一包间唱歌。期间,马甲、李某明先离开。后一陌生男子跺开他们的房门,耿与对方争吵,跺门男子被人拉走后耿给马甲打电话称有人找事,马甲遂回到包间。这时踢门男子带三名男子又到他们包间吵架,还声称打耿某某,耿让对方到楼下等着打架并喊人来帮忙,此时李某明也回到包间。他们到楼下见路对面站三四名男子,对方两名男子与他、李某明、马甲、耿某某互打时,耿某某、李某明喊来的五六名男子也赶到现场参与打架,其中一名男子拿把刀,但未砍对方的人,双方相互拳打脚踢。期间他用砖头砸对方一胖男子未果。

(5)王某证言:2014年6月22日晚,他和许某在世纪广场玩时买把砍刀,后许某接耿某某电话让到金尊KTV帮忙打架,许某又喊上“小斌”。他和许某、“小斌”以及“小斌”一朋友到KTV门口与对方互打,他拿刀但未砍人。对方有一拿石头男子,后该男子把石头扔掉。

(6)马甲证言:2014年6月22日晚,耿某某在金尊KTV二楼一包间内唱歌时与他人发生冲突,耿某某与对方相约打架,后联系他和李某明等人,他们方一男子持刀到现场,但未使用,他们与对方拳打脚踢后离开现场。

(7)崔某证言:2014年6月23日零时许,他和刘某州、李某明一起吃饭时,李接马甲电话称有人在骏马路金尊KTV找事,让李某明过去。李某明先过去,并让他和刘某州也去帮忙。他和刘宇到金尊KTV门口时见耿某某、马甲、张某皓、李某明等人已和对方二名男子打起来,他俩也参与到斗殴中,后又跑来几人参与打架。互殴中,他们这方有名男子拿刀乱比划,但未砍人。他把对方一名男子打倒在地,张某皓朝该男子头上跺几脚后又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该男子头部。对方一名较胖男子把耿摔倒,他们围上去对该胖男子拳打脚踢,后逃走。

(8)楚某证言:2014年6月23日零时10分许,马某让赵某到金尊KTV帮忙打架,因他和赵某在一起也过去。打架时,对方多人围着他们打,其中有一拿刀男子,但未用刀砍人。对方把他和马某打伤后逃走。

(9)赵某证言:2014年6月23日零时20分许,因马某与走错包间内的人发生纠纷后约场斗殴,马某让他到金尊KTV门外等着。不久,对方十几人(其中一人拿把刀)把楚某、马某拳打脚踢一顿。

(10)贾某某证言:2014年6月23日零时许,他在金尊KTV值班时,见一方七八名男子与另一方两名男子打架,双方拳打脚踢,其中一名男子拿刀但未用刀砍人。一方的两名男子被打倒后对方跑掉。

(11)马乙证言:2014年6月22日22时30分许,他与李超、马某及马某的朋友等人在金尊KTV唱歌时,马某走错房间与对方发生争吵。他将马某、李超拉到楼下,后楚某打电话称人快被打死了。他下楼见马某、楚某均受伤。

(12)冷某证言:2014年6月22日22时30分许,他在给耿某某敬酒时马某踢开耿的包间门惹怒耿某某,后被马乙劝开。

(13)杜某证言:她是楚某妻子。楚某因本案受伤。案发后,耿某某赔偿楚某9000元、张某皓赔偿1万元、马甲赔偿7000元,双方相互出具谅解书。

(14)王甲证言:她是马某妻子,马某因本案受伤。案发后,耿某某赔偿马某8000元、张某皓赔偿1万元、马甲赔偿8000元,双方相互出具谅解书。

3.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证明2014年6月23日0时10分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金樽KTV门前,马某鼻部、唇部、下颚被人致伤,楚某右眼、鼻部、下颚右部被人致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