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恩学,男,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汝南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山东省鱼台县公安局抓获并羁押,同年10月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恩学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胜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恩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关恩学以帮张某某承揽驻马店市开源大道某某工业园4栋办公楼和2栋工业厂房建设工程的名义,骗取张某某现金30万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关恩学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关恩学提出,1、他曾向张某某出具30万元借条,但未实际收款;2、承诺书上的签名非本人签字,也未向张某某承诺过承包某某电力工程的开工时间。辩解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被告人关恩学谎称与驻马店市电业局纪检书记系战友,可帮张某某承揽电业局下属某某电力公司建设的某某工业园4栋办公楼和2栋工业厂房,并向张某某索要活动经费30万元。同年11月8日,张某某给关恩学30万现金,关恩学向其出具收条。2012年12月17日,关恩学在窦某某见证下,向张某某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某某电力工业园的办公楼及工业厂房项目保证在2013年5月1日前开工,否则将30万连本带息全部退还。后关恩学既未帮张某某招揽工程,亦拒不退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关恩学供述:2009年夏,某某电力征用他建的院墙建厂房,他提出要承建某某电力的工程,王某某书记说以后考虑。他通过郭某某与干工程的张某某认识后,为获取张某某信任谎称与王某某是战友关系,能帮张某某承揽某某电力工程,但需张某某出活动经费。他还与张某某签订一份内容为帮张某某承揽某某电力4栋办公楼和2栋厂房的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张某某给他工程总价5%好处费。后在郭某某的见证下,他给张某某出具一份30万元的借条。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09年,他通过郭某某认识关恩学。关恩学自称与王某某书记是战友,可帮他招揽开源大道某某工业园4栋办公楼和2栋工业厂房的工程,但需活动经费30万元。2009年9月24日,在纬一路天平花园工地,他和关恩学在郭某某、窦某某见证下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同年11月份,他当着郭某某、窦某某的面将30万元现金交给关恩学,关恩学给他出具一借条。后经打听该工程已由他人承包,他多次找关恩学要钱未果。2012年12月17日,关恩学向他出具承诺书,承诺2013年5月1日前开工,否则30万元连本带息归还。后关恩学仍一直推脱至案发。 3、证人证言 (1)郭某某证言:2009年,关恩学称开源大道某某工业园有4栋办公楼和2栋厂房的工程需要承建,让他介绍认识干工程的人承包,后他介绍张某某与关恩学认识。关恩学自称与电业局的书记王某某是战友,可帮招揽该工程,但需活动经费30万元。2009年9月24日,在他见证下,张某某与关恩学签订协议。同年11月8日,张某某将30万元现金交给关恩学,关恩学给张某某出具一份30万元借条。2012年,关恩学又向张某某出具承诺书,承诺2013年5月1日前开工,否则30万元连本带息归还张某某。后关恩学没办成事,钱也不退。2014年9月份,他与王某某联系,王某某称不认识关恩学。 (2)窦某某证言:2009年,张某某通过郭某某认识关恩学。关恩学自称与电业局王书记是战友,可帮张某某承揽开源大道某某工业园4栋办公楼和2栋工业厂房的工程,但需活动经费30万元。同年9月24日,在纬一路天平花园工地,张某某和关恩学签订合作协议,郭某某作为见证人签字。同年11月8日,张某某将30万元现金交给关恩学,关恩学出具一份借条。2012年12月17日,关恩学又向张某某出具承诺书,承诺2013年5月1日前开工,否则30万元连本带息归还。他作为见证人在承诺书上签名。 (3)王某某证言:2008至2010年期间,他任驻马店市电力公司纪委书记、某某电力副董事长。2009年下半年,某某工业园项目规划图在工业园竖立,上面有详细的项目信息。某某电力在新选厂址施工时,“老关”(即关恩学)找他想承揽某某电力的工程,他予以拒绝。后有一陌生男子给他打电话称关恩学以其战友身份以帮助承包某某电力工程为名向该男子索要30万元。之前他与关恩学不认识,也未收过任何款物。他告知该人被骗,让报警。 (4)赵亮证言:他是驻马店市某某电力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公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工业集聚区选址施工时,关恩学在该块土地上盖有两间房子,关恩学曾找他要工程干,他未答应。公司与关恩学无拆迁赔偿纠纷,也未承诺过让关恩学干某某电力的工程。 4、被告人关恩学所书写笔迹及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证明经鉴定,公安机关送检的承诺书上“关恩学”签名系关恩学本人书写。 5、辨认笔录,证明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张某某准确辨认出对其实施诈骗的关恩学。 6、电子数据,即张某某工行账号交易明细,证明2009年11月8日,张某某分两次从银行卡共取现32万元的情况。 7、书证 (1)合作协议,证明2009年9月24日,关恩学与张某某、郭某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关恩学作为甲方负责承揽驻马店市驿城区工业集聚区某某电力工业园的4栋办公楼和2栋工业厂房工程项目;张某某、郭某某作为乙方负责全面施工管理该工程,并按工程总造价的5%向关恩学支付酬金。 (2)河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于2009年11月8日使用其个人账户两次共取现32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发工人工资、生活费,另30万元交关恩学,关恩学收款后于当日出具书面材料。 (3)借条,证明2009年11月8日,关恩学借张某某现金30万,证明人郭某某。 (4)承诺书,证明2012年12月17日,关恩学在窦某某见证下,向张某某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某某电力工业园的办公楼及工业厂房项目保证在2013年5月1日前开工,否则将30万保证金连本带息全部退还。 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关恩学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