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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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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刑初字第0006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红旗,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干部。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3月2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刑初字第0006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红旗,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干部。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3月2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德超,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旗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5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琰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红旗及其辩护人王德超,被害人刘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丁正,被害人刘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黄振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夏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元月份,被告人李红旗以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由,出具虚假手续,分别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2.1万元,姬某某现金2.6万元,在得知被害人报案后将骗取款项归还;

2、2013年2月份,被告人李红旗以帮忙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由,出具虚假手续,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13.3万元、华某某现金13.3万元,在得知被害人报案后将骗取款项归还;

3、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红旗以帮助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田某某26万元,在田某某的催要下归还13万元;

4、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红旗以帮忙购买廉租房为由,出具虚假手续,骗取被害人单某某现金10.48万元,后在单某某的催要下归还7.7万元;

5、2014年3月份,被告人李红旗以帮助办理房产手续为由骗取吴某某、胡某某现金13.6万元,后在二人的催要下归还12.6万元;

6、2012年5、6月份,被告人李红旗以帮助购买地皮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现金11万元,在李某甲的催要下归还2万元;

7、2014年8月份,被告人李红旗以能购买到经济适用房为由,出具虚假手续,骗取被害人胡某甲15万元、刘某甲15万元、刘某某3万元。

综上,被告人李红旗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共计125.38万元,归还66.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红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主张,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以下证据:1、书证;2、证人刘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祝某某、庄某某、杜某某、段某某、徐某某、穆某某、穆某甲、李某乙、张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姬某某、李某某、华某某、单某某、吴某某、胡某某、李某甲、刘某某、胡某甲、刘某甲的的陈述;4、被告人李红旗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李红旗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姬某某打电话问我要钱我没在家,我媳妇把钱给他清了,钱给中间人张某甲了。第二起,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不买了,当时我没在家,我岳父就把钱给他了。第三起,我是借的田某某的钱,我给他打借条了。第四起,单某某我俩是做生意,我现在一分钱也不欠他,我也没拿他的钱,他也没给我10.48万元。第五起,胡某某找我办证,因为他手续不全,我就把钱退给他了,还差他1万元。第六起,李某甲给我6万元,我还给她2万元,我没收到她11万元。第七起我没有异议。

辩护人认为,一、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被告人李红旗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从对李某某及华某某的笔录看,他们没有催要。等打电话催要时,李红旗就让家人把钱还上了。从主观上讲没有占有的意思,结合夏邑县检察院出具的建议书及退查提纲看,没有其他新证据,且钱是用其岳父的钱还的,而不是用骗的钱还的,不应当认定诈骗的数额。二、第三起及第四起,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且李红旗一再说明,与田某某是借款行为,与单某某是合伙生意之间的经济纠纷。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这两起无法形成证据链,无法认定李红旗犯罪的数额。三、第五起及第六起,李红旗也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且用自己的钱还了大部分。综上,本案除第七起外,其他均证据不足,不应当认定其构成犯罪。结合本案庭审情况,请法庭对李红旗予以合情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元月到2014年8月间,被告人李红旗以能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地皮、房产过户为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5.38万元,案发后归还被害人66.6万元。

一、2013年元月份,被告人李红旗以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由,出具虚假手续,分别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2.1万元,姬某某现金2.6万元,在得知被害人报案后将骗取款项归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11年下半年,我和本村姬某某分别买了董某某在会亭镇开发的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董某某的名字,我们想把房产过户到我们本人名下。我侄子张某甲有个亲戚叫李红旗在夏邑县房产局上班,2013年元月我通过张某甲让他找李红旗帮我办理房产过户,李红旗说要2万元。我把房产过户手续和2.1万元一起交给了李红旗,李红旗说过几天就能办好。在2013年5月份李红旗让张某甲给我一份房产证,姬某某和我妻子刘某乙到房产局查询,房产局工作人员说房产证有可能是假的。姬某某打电话问李红旗怎么查不到房产证信息,李红旗说房产证办出来了,信息还没有输入电脑。后来再给李红旗打电话联系,总是说正在办理。

2、被害人姬某某的陈述,2011年下半年我买了董某某在会亭开发的房子,当时房产证上写的是董某某的名字,我想过户到自己名下。2013年元月份通过张某甲找李红旗帮我办理房产过户,我把过户手续和2.6万元一起交给了李红旗。在2013年5月份张某甲拿了一份房产证交给我说房产过户手续办好了。我到县房产局查询房产证信息,房产局工作人员告诉我没有我的房产登记信息。李红旗说房产证办出来了,信息还没有输入电脑,后来李红旗总是说正在办理。我是2014年3月份报的案,大概六七月份,李红旗才通过张某甲退给我2.1万元。张某甲说等公安局撤案后再还给我剩余50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