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刑初字第0010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5年1月2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3月6日由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森,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于2015年1月22日在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和平镇圣隆轩酒店被抓获,同日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2015年1月2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3月6日由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斌,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7月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马森、被告人张某甲及辩护人刘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夏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黄某某经营的广东省潮州市全峰快递公司潮安古巷站点给河南省夏邑县步行街的杨某某(已判处刑罚)邮寄假烟,用于销售。同年9月24日、9月25日分别被夏邑县公安局及烟草专卖局在夏邑县城关镇全峰快递公司夏邑快递站点扣押南京(红)85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5条和南京(红)15条、苏烟(五星红杉树)85条,市场价值24700元。其给杨某某邮寄的软中华100条、硬中华100条、软玉溪50条,货到郑州后,黄某某给郑州打电话把货退回来,2014年9月29日货退到东莞市虎门镇大宇村虎门分拨中心后被夏邑县公安局扣押,市场价值126000元。
涉案假烟市场价值合计150700元。
被告人张某甲明知张某某销售假烟,仍为其提供银行账户。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1、物证;2、书证;3、证人卢某某、张某乙、黄某某、刘某某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邮寄给杨某某,用于销售。被告人张某甲明知张某某销售假烟,仍为其提供银行账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解称,那些烟不是我生产的。以前不懂法,现认罪服法,愿意接受处罚。
辩护人马森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张某某销售的香烟未流入市场,尚未对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4、被告人张某某平时表现好,属偶犯、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称,认罪服法,请求法庭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刘斌的辩护意见,1、本案涉案金额应以张某某实际销售金额计算,不应以河南省烟草专卖局作出的《卷烟价格认定书》进行认定涉案金额;2、被告人张某甲在本案中作用不大,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未取得任何不当利益,应减轻处罚;3、被告人张某甲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多次供述一致,认罪态度好,自愿缴纳罚金。结合以上几点,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拘役或者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河南省夏邑县的杨某某用手机(号码:18272679377)与被告人张某某联系购买假烟,双方商定先交钱后发货。杨某某于9月7日向张某某提供的户名为王某某的邮政储蓄卡转入29900元,9月19日往该卡现转19900元。被告人张某某收款后让“阿峰”通过广东省潮州市全峰快递公司潮安古巷站点分三次给杨某某邮寄卷烟9件,用于销售。途中被夏邑县公安局及烟草专卖局在全峰快递公司夏邑快递站点扣押南京牌(红)2件100条、苏烟牌(五星红杉树)2件100条,市场价值24700元。2014年9月29日,夏邑县公安局在全峰快递公司虎门分拨中心扣押张某某卖给杨某某的软、硬包装中华烟各2件100条、软包装玉溪烟1件50条,价值126000元。涉案卷烟总价值150700元。上述卷烟,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为伪劣卷烟。
2014年6或7月,被告人张某甲明知张某某销售假烟,仍将户名为王某某的邮政储蓄卡交给张某某使用,为其销售假烟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河南商丘一个姓杨的给我打电话问我是云霄县的吗,并问有没有假烟,有什么品牌的烟,什么价格。当时我跟他说有软中华每条60元、硬中华每条50元、南京每条36元、苏烟每条40元、玉溪每条40元。我们都是用电话联系的,谈好先付款后发货。他的手机号码是18272679377,我的号码我忘了。姓杨的给我留的地址是夏邑县步行街,收货人是程某某,电话18272679377。我给他一个邮政储蓄卡号(6210983990001735481),户名叫王某某,他第一次往该卡汇入29900元、第二次存入19900元现金,实际假烟交易金额是50000元,去掉200元的手续费后是49800元。姓杨的把钱打给我,我把他需要的烟及收货人的地址、姓名和电话交给一个叫阿峰的人,让他发烟,我再给他钱。因为我不生产假烟,只是从一件假烟中赚二三百元不等。我让阿峰给姓杨的发9件烟,其中软中华两件100条,硬中华两件100条,南京两件100条,小苏两件100条,玉溪一件50条,共二三万元的烟,市场价值十五六万元。具体阿峰分几次给姓杨的人发烟、如何发的烟我都不知道。九月底,姓杨的媳妇打电话说,我给姓杨的发的烟在快递公司被查住了,姓杨的被抓了,让我不要再发烟了,发在路上的烟赶快退回去。我就把以前用的手机扔掉了,也通知阿峰不要再发货了,在路上的烟赶紧退回去。户名王某某的邮政储蓄卡是张某甲给我的,他知道我找银行卡是做假烟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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