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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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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付家志犯贪污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2014)光刑初字第00247号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家志,男,1967年9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汉族,大专毕业,原任光山县仙居乡财政所所长、副所长。因涉嫌犯贪污罪,2014年8月26日主动到光山县人民检察院说明问题,同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

(2014)光刑初字第00247号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家志,男,1967年9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汉族,大专毕业,原任光山县仙居乡财政所所长、副所长。因涉嫌犯贪污罪,2014年8月26日主动到光山县人民检察院说明问题,同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1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光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瑞太,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4)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家志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艳、代理检察员姜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家志及其辩护人张瑞太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付家志利用负责经办光山县仙居乡粮食补贴工作的职务便利,编造虚假的农户信息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541597.84元,除为公支出和上交乡财政所共计173017元外,余款368580.84元被付家志个人侵吞。

2、2012年,被告人付家志利用其负责经办光山县仙居乡“粮食补贴”、“一事一议”、“家电下乡”专户的职务便利,将上级拨给仙居乡政府财政资金97000元转到其本人负责的仙居乡“家电下乡”帐户内,2012年12月29日付家志编造虚假支付徐某乙“家电下乡”补贴款97000元,后将该97000元转入其原虚报的胡某甲粮食补贴存折上,后取出据为己有。

3、2013年2月,被告人付家志利用负责经办仙居乡的“一事一议”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办理2012年“一事一议”拨款手续时,以“质检费”的名义向仙居乡陈楼村、徐楼村等12个村各骗取1000元现金,共计12000元据为己有。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付家志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耿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查账证明、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家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付家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第2起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对指控其犯贪污罪第1、3起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定性有异议,辩称自己套取的国家粮食补贴款部分用于公用,余款放在办公室的保险柜里准备为公支出,自己的行为系违反财经纪律,向12个村收取的12000元系“质保金”,一年以后可退还各村,且在中共光山县纪委调查前其已缴纳到财政公用账上了,自己均无贪污的故意。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第1、3起的定性均有异议,该两起不能认定为被告人贪污,且第1起中被告人因公支出的还包括“六城联创”期间修街道下水道工程款70000元。

经审理查明:

1、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付家志利用担任光山县仙居乡财政所所长、副所长(主持工作)负责经办仙居乡粮食补贴工作的职务便利,编造虚假的周某甲、彭某甲、袁某某、陶某某和草庙村祠堂组村民杨某甲、张某乙等农户的姓名和虚假的面积申报粮食补贴,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541597.84元,付家志用截留在自己手中的虚报农户的粮食补贴存折将款取出后,除上交乡财政和为乡财政所开支共173017元外,余款368580.84元予以侵吞,部分用于家庭开支。在2013年6月份中共光山县纪委调查付家志期间,付家志为掩盖犯罪事实将其套取的粮食补贴款168700元交给仙居乡徐湾村文书杨某乙,并让杨某乙出具假收据,后被中共光山县纪委查出收缴。

另查明,中共光山县纪委共罚没付家志现金356184元,已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粮补和直补工作的紧急通知》豫财明电(2007)16号、豫政办明电(2007)100号、《2007年河南省一折通兑现农民补贴实施方案》、信阳市财政局信财农改(2013)3号文件、关于转发《河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仙居乡政府2007年6月11日会议记录及2007年到2013年粮补表7页,证明国家财政对粮食补贴款发放的相关政策及仙居乡所有粮食补贴款国家已全部拨发。

(2)票号为616944结算票据、户名为胡某甲(2张)、、邹某某等人银行卡、关于2013年度粮补卡复垦追加面积的说明、信用社顶名粮?款取款凭条66张,证明付家志利用胡某甲等人名字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的事实。

(3)付家志提供2010年4月28日、2011年5月3日、2012年4月7日徐塆村收款收据三张共168700元,证明付家志意图掩盖其贪污套取的国家粮食补贴款数额等相关情况。

(4)张某甲、康某某、吴某甲等人查帐证明、预算拨款凭证、请求拨付六城联创各项支出七万元的报告、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信用社取款凭条二张、李某甲出具收条一张,证明付家志将2008年其套取的粮食补贴款上缴90000元及付家志辩解由其用套取的粮食补贴款支付的“六城联创”修仙居乡街道下水道工程款70000元实际由仙居乡财政所用公款拨到霍某甲账上,由霍某甲支付给李某甲。

(5)光山县纪委罚没票4张,证明付家志向光山县纪委退赃款共356184元。

(6)付家志在县纪委调查期间提交的因公支出票据(现金缴款单90000元、维修街道下水道70000元、办公用品32567元、租车费1000元、招待费38800元、复印费7550元、差旅费2000元)。

(7)李某乙、魏某某、黄某某各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均证明不知付家志套取粮食补贴款的行为。

(8)周某甲、、胡某甲各出具证明一份,均证明本人从来没有以其名字申报过粮食补贴款。

(9)霍某乙证明,证实其村叫林某某的只有一个人,2011年冬因病去世,其生前粮食补贴以其丈夫的名字申报,面积为五亩左右。

(二)、证人证言

(1)耿某某的证言:我2007年12月至2013年3月在仙居乡任书记、人大主任,这期间仙居乡的财政所长是付家志。2007年底我听村干部说仙居乡有因核减退耕还林而多出来的粮食补贴面积,就问付家志仙居乡是否有因退耕还林而多出来的粮食补贴面积,付家志说有一点,我就让他把多出来的粮食补贴面积全部给村里,付家志答应了,后来付家志是怎么做的我就不知道了,我不知道付家志手上截留有退耕还林而多出来的粮食补贴款或是其它国家资金。检察机关出示县纪委提供的2012年元月16日发票号为00880973号发票复印件这个事是真实的,是原来仙居乡“六城联创”开支的70000元钱。2012年过完春节,霍某甲来找我说他分管“六城联创”时让李某甲实施了修理街道和下水道的工程,工程款是70000元,李某甲天天找他要,我当时表态这个工程是事实,工程款乡里应该给李某甲,我让他们打个报告,因为乡长不在,我就在报告上签了字。我签字以后,具体拨款和付款手续是怎么办的我就不知道了,但我知道李某甲后来得到了这笔70000元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