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8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尤广祥,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李金岐、李颖博、郭小旦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豫R82391-豫R927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至312国道西峡县回车镇八龙庙村坡头组路段时,与行人柴某某、李某碰撞,致柴某某当场死亡、李某受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柴某某、李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并赔偿柴某某家属85000元,赔偿李某10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驾驶证查询结果等书证,证人吴某某、王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李某陈述,被告人郑某某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户籍证明、报案、到案证明、协议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尤广祥辩护意见:1、被告人郑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郑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郑某某平时表现较好,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可酌情从宽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豫R82391-豫R927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至312国道西峡县回车镇八龙庙村坡头组路段时,与行人柴某某、李某碰撞,致柴某某当场死亡、李某受伤。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及时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待,后主动到西峡县交警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西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西公交认字(2014)第1115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郑某某夜间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确保安全,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柴某某、李某无责任。 西峡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西)公(交)鉴(尸)字(2014)08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检验意见:柴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同时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西)公(刑)鉴(临)字(2015)06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李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郑某某与柴某某亲属柴某甲等三人一起达成赔偿协议书:一、郑某某自愿一次性额外赔偿柴某某亲属85000元。二、柴某某亲属柴某甲等人通过法院诉讼郑某某驾驶的豫R82391-豫R9271挂半挂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最后无论保险公司赔偿柴某某亲属多少款都与郑某某无关,并不再退还郑某某额外赔偿的85000元,郑某某对此无异议。三、此协议签订后柴志攀亲属柴某甲等三人不再追究郑某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并同意向郑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 2015年7月16日被害人李洁与被告人郑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一、乙方郑某某于本协议签字时一次性额外赔偿甲方李某损失费11000元(包括乙方预付的10000元),甲方李某不再追究乙方郑某某的刑事责任和诉请乙方承担诉讼费用,并对乙方郑某某交通肇事予以谅解。二、甲方的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甲方另行向乙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获得的保险理赔款全部归甲方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某证言 2014年11月14日21时许,我驾驶豫R82391-豫R927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杭州市出发,准备送货到西安市,一路上我与郑某某轮换驾驶该车。11月15日下午,郑某某驾驶车辆沿312国道自东向西继续行驶,突然我被惊醒了,之后听到车辆的刹车声响,同时感到车辆在向右侧急打方向。当我从卧铺上坐起来时,车辆已经停了下来,看到郑某某正在拨打报警电话,随后对我说:“碰住人了”,然后就下车了。我就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我见车辆驾驶室的右前方有个人坐在地上,头部靠在一个人的怀中,半挂车的驾驶室下面还躺着一个人,被车辆的前桥卡着。我与郑某某就立即用千斤顶准备把车辆顶起来救人。当躺在半挂车驾驶室下面的人被救出时,我看到该人好像已经不行了。没多久,120急救车到达现场,经医生检查,该人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当看到你们110警车后,就跑到车旁,看到郑某某已经坐在警车内了,我也随即坐在警车上。在你们勘察完现场后,我就乘坐你们110警车离开了现场,今天来说明情况。 2、证人王某证言 2014年11月15日夜里,柴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搭载着我、李某、王某从西峡县回车街出发,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准备到回车镇八龙庙村的朋友王某在此地开办的石子场吃饭。之后我乘坐的小型轿车就左转弯驶入312国道北侧的村村通公路后不远处停下,从车上下来后,就到312国道北侧路外的小卖铺内,正在买糖时,听到老板娘对我说:“碰住人了!”我就立即扭头,看到有两个人站在312国道自东向西方向的右侧路边,随即被一辆半挂车碰撞了。我就立即跑到跟前,看到李某躺在半挂车驾驶室右侧下方的地上,这时已经有村民围观过来了。之后大家一起把李某从车下方施救出来,随后发现柴某某躺在半挂车驾驶室下面靠左侧一点,同时还被车辆的前桥卡着。之后,半挂车上下来两个人,用随车携带的千斤顶和借来的另外一个千斤顶把柴某某从车下面施救出来,当时柴某某好像已经不行了。在此之前,李某已经被其家属用一辆小型轿车送往医院了。没多久,120急救车到达现场,经医生检查,柴某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随后你们事故处理民警就到达了现场。 3、证人王某证言 2014年11月15日夜里,柴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搭载着我、李某、王某某从西峡县回车街出发,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准备到回车镇八龙庙村的朋友王某某在此地开办的石子场吃饭。21时许,车辆行至回车镇八龙庙村,当时312国道上的车辆较多,我乘坐的小型轿车在事发地点312国道的南侧路边停车等候时,王某某下去买糖。然后他就下车了,柴某某和李某他们俩也下车了。没多久,我听到车辆刹车的声音,我就立即扭头,看到有两个人站在312国道自东向西方向的右侧路边,同时有一辆重型半挂车向他们驶来,随即就碰撞在一起。我就立即从车上下来,到半挂车旁时看到李某躺在半挂车驾驶室右侧下方的地上,这时已经有村民围观过来了。之后大家一起把李某从车下方施救出来。随后发现柴某某躺在半挂车驾驶室下面靠左侧一点,同时还被车辆的前桥卡着。之后,半挂车上下来两个人,用随车携带的千斤顶施救柴某某。之后李某的家属到达现场,我就与李某及其家属一起乘坐一辆小型轿车到西峡县人民医院了。 二、被害人李某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