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陕刑初字第120号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曾用,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犯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陕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15年6月1日被陕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三陕检公诉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晖、马晓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1月一天,负责陕县锦江锦辉矿业有限公司南坡铝矿北采区的日常管理工作的薛某某(已判决)从陈某某(已判决)处非法购买4余吨自制袋装炸药用于矿区开采。2013年年底,因停产,负责采矿施工的被告人周某某组织负责爆破的张某某(已判决)等人,将未用完的炸药从矿部窑洞转移到离矿部不远的土坑内用土掩埋。2014年3月,周某某又组织张某某等人将掩埋在土坑内的炸药转移到矿部窑洞及薛某某居住的窑洞内储存。
2014年5月6日8时许,陕县硖石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对该矿进行查处,在该矿部窑洞内查获疑似炸药共4.623吨。其中经薛某某指认,查获疑似炸药中非法购买陈某某自制袋装炸药2.97吨。经鉴定:所有涉案疑似炸药样品具备爆炸性。经土地勘测,南坡铝矿北采区位于陕县锦江锦辉矿业有限公司南坡铝矿矿业权设置空白区。
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陕县公安局投案。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交如下证据: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物证:炸药;书证: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重笔录、证明、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及情况说明等;证人薛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侯某某等证言;鉴定意见:三门峡市公安局爆炸物品爆炸性实验报告、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理工大学化学材料测试中心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但辩称其组织张某某等人转移储存爆炸物是受侯某某的指使。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1月一天,负责陕县锦江锦辉矿业有限公司南坡铝矿北采区日常管理工作的薛某某(已判决)从陈某某(已判决)处非法购买4余吨自制袋装炸药用于矿区开采。2013年年底,因停产,负责采矿施工的被告人周某某组织负责爆破的张某某(已判决)等人,将未用完的炸药从矿部窑洞转移到离矿部不远的土坑内用土掩埋。2014年3月,周某某又组织张某某等人将掩埋在土坑内的炸药转移到矿部窑洞及薛某某居住的窑洞内储存。
2014年5月6日8时许,陕县硖石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对该矿进行查处,在该矿部窑洞内查获疑似炸药共4.623吨。其中经薛某某指认,查获疑似炸药中非法购买陈某某自制袋装炸药2.97吨。经鉴定:所有涉案疑似炸药样品具备爆炸性。经土地勘测,南坡铝矿北采区位于陕县锦江锦辉矿业有限公司南坡铝矿矿业权设置空白区。
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陕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物证:爆炸物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重笔录。
证明:2014年5月6日在南坡铝矿北采区查获袋装炸药121袋,箱装炸药59箱,散装炸药208公斤。2014年5月9日,陕县公安局侦查员在陕县永安爆破有限公司的见证下,对2014年5月6日硖石乡南坡铝矿矿部扣押的炸药进行称量,称量结果显示袋装炸药和箱装炸药共计4623公斤。
2.被告人周某某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
证明:周某某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无犯罪前科。
3、到案经过。
证明: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到陕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当天被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4、刑事判决书。
证明:薛某某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张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5、陕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证明。
证明:陕县公安局硖石派出所2014年5月6日办理的涉爆案件收缴的爆炸物品涉案物品分别于2014年7月17日销毁袋装炸药3037公斤、箱装炸药1369.8公斤、硫磺4袋、锯末4袋。2015年6月5日销毁箱装炸药48公斤、袋装炸药5公斤、前进民爆袋装炸药153公斤、硫磺1袋、锯末1袋。合计:袋装炸药3042公斤,箱装炸药1417.8公斤,前进民爆袋装炸药153公斤,硫磺5袋、锯末5袋。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情况说明。证明:陕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11月5日出具情况说明证明:陕县公安局委托三门峡市群英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对陕县锦江锦辉矿业有限公司南坡铝矿上岭采区(北采区)矿区范围进行了测量,经过对测量坐标进行对比,陕县锦江锦辉矿业有限公司南坡铝矿上岭采区(北采区)位于矿业权设置空白区。该矿区范围内无矿业权设置。
7、提送鉴定笔录、理化检验鉴定书。
证明:对2014年5月6日硖石乡南坡铝矿矿部扣押的炸药进行化验后在1#-6#检材中均检出硝酸根离子和铵离子。(1#-6#分别为扣押爆炸物品“高蛋白乳猪浓缩饲料袋装”、“克郎康地高档乳猪袋装”、“猪用浓缩饲料”、“岩石膨胀硝铵炸药袋装”、“河南省久联神威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箱装”、“河南省宜阳箱装”)
爆炸物品爆炸性实验报告。
证明:2014年5月12日,三门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民警在黄河边上将陕县公安局硖石派出所民警员送来的薛某某涉爆案件疑似炸药样品3份(编号为4#“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散状大包产品”、5#“河南省久联神威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箱装”、6#“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检测结果为3份样品均具有爆炸性。
9、提取送鉴笔录、鉴定样品笔录、技术鉴定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