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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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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陕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水某甲,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2月26日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因犯赌博罪,2014年6月19日被河南省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陕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水某甲,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2月26日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因犯赌博罪,2014年6月19日被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被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三陕检刑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水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金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水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1月8日,被告人水某甲伙同刘某甲、辛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先后5次在陕县菜园乡崔家村牛场、架河村、坳渠村、草店村及大营镇城村鱼塘等地,组织社会人员到赌场用麻将牌推饼进行赌博,每次参赌人员50人以上,雇佣陈某甲、张某甲(另案处理)洗牌发牌,雇佣水某乙、水某丙(另案处理)维持赌场秩序,雇佣刘某乙(另案处理)“看水箱”,雇佣卫某某(另案处理)“帮锅”,邀请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给参赌人员“放水”,水某丁(另案处理)运送参赌人员,另雇佣赵某某、刘某丙(另案处理)在外围放哨报信,从中抽头盈利共计10000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水某甲的供述;证人霍某某、李某某、侯某某、辛某某、陈某甲、水某乙、水某丁、卫某某、晋某某、张某甲、水某丙、刘某乙、赵某某、刘某丙的证言;书证:被告人水某甲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结算票据、照片;视听资料:抓获现场视频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水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水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1月8日期间,被告人水某甲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先后多次在陕县辖区组织社会人员赌博,每次参赌人员50人左右,从中抽头渔利1万余元。其中雇佣陈某甲、张某甲(均已判决)负责洗牌、发牌;刘某乙(已判决)负责“看水箱”,卫某某(已判决)负责“帮锅”,水某丁(已判决)负责运送参赌人员,水某乙、水某丙(均已判决)负责维持赌场秩序,赵某某、刘某丙(均已判决)负责在外围放哨报信,晋某某(已判决)负责在赌场给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水某甲户籍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明:被告人水某甲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03年12月26日被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因犯赌博罪,2014年6月19日被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缓刑考验期间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水某甲由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3、陕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证明:陕县公安局扣押的作案工具及财物已由陕县人民法院(2015)陕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罚没。

4、照片及光盘。证明:2014年11月7日夜被告人水某甲等人在陕县菜园草店村赌场被抓获现场物品、人员情况。

5、证人霍某某证言。证明:霍某某两次给刘某甲和水某甲所开的赌场上召集、联系参赌人员。赌场里是个年轻人在看水箱,洗牌、发牌的是陈某甲、张某甲和高会峡她们三个人。一个叫二召的洛宁人在放高利贷,一个叫水某丙的东凡人在赌场上给参赌人员摇旗呐喊,大商务面包车的司机姓水,负责拉人。在菜园牛场那次有五六十人在推饼赌博。

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李某某总共去过三次赌场,一次是在陕县菜园东凡一个奶牛厂,还有两次是在陕县菜园乡快到宫前的一个山沟里,是刘某甲叫去的。大概有五、六十个人在以“推饼”的方式进行赌博。有一个30岁左右叫茜茜的长头发女子发牌,看水箱的是一个30多岁的男子,还有叫淑义、永明的两个男子负责在赌场上维持秩序。

7、证人侯某某证言。证明:侯某某到菜园乡草店村的赌场一次,是水川让其去的。这个赌博场是水川和他的伙计刘某甲开的,现场有几十人参与赌博。

8、证人辛某某、陈某甲、水某乙、水某丁、卫某某、晋某某、张某甲、水某丙、刘某乙、赵某某、刘某丙的证言及(2015)陕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4年10月—11月7日,被告人水某甲、刘某甲、辛某某三人在陕县菜园乡东凡塬崔家牛场、陕县大营镇城村黄河边鱼塘、陕县菜园乡东凡塬后架河村、陕县菜园乡东凡塬坳渠村,菜园乡草店村多次聚众赌博,每次参与人数50余人,抽头渔利共计1万余元。其中陈某甲、张某甲负责洗牌、发牌;刘某乙负责看“水箱”,卫某某负责“帮锅”,水某丁负责运送参赌人员,水某乙、水某丙负责维持赌场秩序,赵某某、刘某丙负责在外围放哨报信,晋某某负责在赌场给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陈某甲、水某乙、水某丁、卫某某、晋某某、张某甲、水某丙、刘某乙、赵某某、刘某丙均因犯赌博罪被陕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情况。

9、被告人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4年10月底到2014年11月7日水某甲伙同辛某某、刘某甲在陕县东凡塬上崔家村的牛场里,大营镇城村黄河边的一个鱼塘,东凡后架河村、菜园乡杠庙村等地7次聚众赌博,其中卫某某负责帮锅,陈某甲、张某甲负责洗牌发牌,刘某乙负责看水箱,水某乙、水某丙在赌场呐喊下注,刘某丙、水某丁、赵某某在场外放哨,晋某某在赌场放高利贷。每次参赌人数为三十至五十人不等,几次聚众赌博共抽头渔利1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水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综合本案性质、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