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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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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凤先等人拐卖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文少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凤先,女,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赶马村上村7组912号。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2012年7月4日被河南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文少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凤先,女,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赶马村上村7组912号。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2012年7月4日被河南省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8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唐某某,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国军,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东小庄村497号。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2012年7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常保,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县北郭乡李北郭村203号。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2012年8月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某某,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鄢巧兰,女,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县韩陵乡梨园村173号。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2012年9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孔某某,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香玲,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263号院10排6号。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2012年9月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某某、王某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青连,女,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北省临漳县临漳镇东门北大街顺德胡同13号。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2012年9月1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程某某,河南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3)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凤先、袁国军、李常保、鄢巧兰、王香玲、刘青连犯拐卖儿童罪,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超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凤先及其辩护人张某某,被告人袁国军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张某某,被告人李常保及其辩护人任某某,被告人鄢巧兰及其辩护人孔某某,被告人王香玲及其辩护人王某某,被告人刘青连及其辩护人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姜凤先在云南省昆明市多次从一名叫“高某某”(另案处理)的女子手中以每名10000元的价格购买多名女婴,后乘坐火车或长途客车将其购买的多名女婴带至安阳市区和河北省临漳县进行贩卖。

一、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姜凤先在安阳市火车站附近将一名刚出生一个月左右的女婴卖给被告人鄢巧兰。后被告人鄢巧兰伙同被告人袁国军开车带姜凤先一起将该女婴以18000元的价格卖给居住在河北省临漳县临漳镇的被告人刘青连。

二、201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常保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安阳县永和乡西铁炉村,以25500元的价格将一名刚出生不久的女婴卖给了安阳县北郭乡李北郭村的村民王某某。被拐卖女婴已被安阳县公安局解救,暂由王某某儿子王某甲抚养。

三、2011年3月10日,被告人姜凤先在安阳市区将一名刚出生10天左右的女婴卖给被告人鄢巧兰,被告人鄢巧兰伙同袁国军将女婴送到安阳市肉联厂家属院卖给被告人王香玲,王香玲伙同鄢巧兰、袁国军又将女婴送到安阳县安楚路豆官营路口,将女婴卖给被告人李常保和李某某,后李常保在安阳县辛村乡谢伍级村,又以3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郑州居民许某某。目前该被拐卖女婴由许某某暂时代养。

四、2011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姜凤先在京港澳高速安阳服务区将一名刚出生十天左右的女婴卖给被告人袁国军。后袁国军伙同姜凤先将女婴卖给被告人李常保。被告人李常保又以30000元的价格将女婴卖给了安阳县北郭乡东洋凡村的村民程某某。被拐卖女婴已被解救,移交给安阳市福利院。

五、2011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姜凤先在京港澳高速安阳服务区内将一名刚出生十天左右的女婴卖给被告人袁国军,袁国军伙同姜凤先将女婴卖给了安阳县北郭乡的李常保。后被告人李常保又以31000元的价格将女婴卖给了安阳县吕村镇孙洋凡村的孟某某。被拐卖女婴已被解救,移交给安阳市福利院。

六、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姜凤先在京港澳高速安阳服务区将一名刚出生十天左右的女婴卖给袁国军,袁国军伙同姜凤先将女婴卖给了李常保,李常保又将女婴卖给了他人,因女婴有病李常保又将女婴退还给了袁国军,袁国军将李常保退回的一名女婴送到河北省临漳县临漳镇刘青连家中,以23000元的价格把女婴卖给了刘青连。

七、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姜凤先在京港澳高速安阳服务区将一名刚出生十天左右的女婴卖给袁国军,后袁国军伙同鄢巧兰将女婴送到原安阳南收费站下站口附近将女婴卖给王香玲,王香玲又同袁国军将女婴送到安阳县安楚路豆官营路口,以23000元的价格将女婴卖给李常保。

八、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姜凤先在京港澳高速安阳服务区将一名刚出生10天左右的女婴卖给袁国军,后袁国军伙鄢巧兰将女婴送到原安阳南收费站下站口附近将女婴卖给王香玲。王香玲又同袁国军将女婴送到安阳县安楚路豆官营路口,王香玲以23000元的价格将女婴卖给了李常保。

九、2011年农历四月的一天,被告人姜凤先在安阳市将一名刚出生二十天左右的女婴卖给鄢巧兰,后鄢巧兰伙同袁国军将该女婴以20000元的价格卖给河北省临漳县孙陶镇的潘某某(已判刑)。潘某某经人介绍以22000元价格将该女婴卖给他人收养。

十、2011年7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姜凤先在安阳市将一名刚出生二十天左右大的女婴卖给被告人鄢巧兰,后鄢巧兰伙同袁国军将女婴卖给了河北省临漳县孙陶镇的潘某某,潘某某经人介绍以28000元价格将该女婴卖给他人收养。案发后该女婴已被公安机关解救。

十一、2011年5月2日,被告人姜凤先在原安阳南高速收费站下站口附近将一名刚出生二十天左右大的女婴卖给了河北临漳县孙陶镇的潘某某,潘某某经人介绍以27000元价格将该女婴卖给他人收养。案发后该女婴已被公安机关从王某某处解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