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汝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师某某,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女,1972年6月2日出生,一般代理。 被告人师某1,男,1955年5月17日出生。因故意伤害于2015年3月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3月1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某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师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洁云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师某某委托代理人、段某某,被告人师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5日上午,被告人师某1在某某村与同村村民师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师某1持斧头将师某某胳膊砍伤。经鉴定,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师某1供述、被害人师某某陈述、证人陈某某、段某某、师某2、宋某某、师某3等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斧子等物证、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师某1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师某1判处一年零六个月左右有期徒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师某某要求被告人师某1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生活补助费等共计10万元。对其主张提交了汝阳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二份、出院证一份、洛阳凤山法医司法鉴定所伤残鉴定意见书一份、住院病历一份,医疗费收费单据四张共计17555.5元。 被告人师某1辩称,其是在其家的院子里打伤师某某的,而不是在门外打伤师某某的。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5日上午,被告人师某1在某某村与同村村民师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师某1持斧头将师某某胳膊砍伤。经鉴定,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师某某住院23天,支出医疗费17555.5元。2014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8472元/年。 上述事实,由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师某1的供述。供述称2015年3月5日上午11点30分左右,我媳妇正在捞饺子,我听见师某某、段某某、师某3、师某2、陈某某、师某4在我门口骂,我准备出去,刚出屋门,师某某、段某某、师某3、师某2就窜到我家院里,师某3和段某某窜到我媳妇跟前把我媳妇按倒在地上用拳头朝我媳妇头上打开了,师某某和师某2准备打我时,我跑到我家北厦子屋拿了一把斧子,朝师某某头上准备砍来,师某某用胳膊挡了一下,我就把师某某胳膊砍了一下,师某某右胳膊受伤了。师某某和师某2就把我按倒在地把斧子夺了,把我拉到我家大门口处,师某某用拳头朝我腰上和心口处打了十几下,师某2拿了根钢筋棍朝我腰上戳了两下,接下来他们就散了。他们骂我是因为我家门口东边有一口井,师某4、师某2、师某5家吃我家门口井里的水,我家门口修路我没兑钱,他们几家不让我走路,我就不让他们几家吃我家门口东边井里的水。因为这事我们几家经常发生矛盾,我就把我家的生活垃圾往井里倒,井口以前盖半边,我妻子经常在门口的井边刷牙,他们几家嫌脏,今天不知谁把井口盖着了,我妻子宋某某把井口又掀开了半边,他们就在门口骂开了。 2、被害人师某某的陈述。陈述称师某1家门口东边有口水井,以前村几家都吃那口井的水,后来师某1家往那口井里倒生活垃圾,屎尿都往里倒,我们几家就不吃那口井里的水了。2015年3月5日9点左右,我看见那口井的井盖盖了一少部分,我们几家还准备把那口井掏掏吃水用,我怕师某1家再往里倒垃圾和小孩玩耍危险就把井盖盖上了。当天上午11点左右,我看见井盖又被人掀开了,就去邻居陈某某家借了一根撬杠,我拿着撬杠去盖井盖时骂着说谁把井盖又掀开了,当时外面没有人,我在师某1家门口的井前又顺口骂了一句,师某1出来骂着说井盖他掀开了,师某1媳妇端了一碗饺子出来,我媳妇也出来了,我媳妇和师某1媳妇吵了起来,吵着吵着师某1媳妇端着饺子朝我媳妇身上泼了,我媳妇段某某就和师某1媳妇打起来,师某1拿了一把斧子朝我胳膊上砍了一下,把我胳膊砍断了。我就在去县医院时拐到派出所报警了。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师某1家门口东边有口井,以前我们几家吃水用,我村修路时,师某1家不兑钱,师某1想着我们不让他走路,就把自己的生活垃圾往井里倒,我们几家吃不成水了。2015年3月5日上午,师某某看见师某1家门口的井盖没盖,就把井盖盖上了,快中午的时候,师某1又把井盖掀开了,师某某去我家拿了一个铁撬,我也跟着出来了,师某某到井前骂着说,刚把井盖盖上,谁把井盖又掀开了。师某1从家里出来骂着说他掀了。接下来师某1就回家了,师某某和我大儿子师某3正在盖井盖,师某1拿了一把斧子就朝师某某的胳膊上砍了一下,我和师某某、师某3、段某某就开车往县医院去了。 4、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5日上午9点多,我跟我丈夫师某某把师某1家门前的井盖给盖上了,因为我们怕小孩子掉里面。到了中午,师某1家人回来了,我看到师某1拿着一根撬杠把井盖又撬开了,我回家跟我丈夫说了,我丈夫师某某跟同村的师某3就一起去准备把井盖盖住,正在盖的时候,师某1拿着一把斧子从家里出来了,他出来就开始和师某某吵,师某1的妻子也从家里出来骂,我就上去和师某1妻子打了起来,师某1挥起斧子想砍我,我丈夫用胳膊挡了一下,等我和师某1妻子不打了,我听到丈夫说“你看我胳膊这里的骨头都被砍出来了。”我看到他左胳膊关节处有一道伤口,流着血,就赶紧往医院送,同时还报了警。师某1砍我丈夫的那把斧子被师某2扔到师某1家门口的井里了。 5、证人师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5日中午,我儿子师某某和师某1在师某1家门口打架,我看见师某1拿了一把斧子砍我儿子师某某,把师某某的左胳膊砍流血,我就上去跟师某1夺斧子,夺的时候斧子掉到师某1家门口的井里了。 6、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5日上午11点多,我在家包饺子,听见段某某、师某3、师某某在我家大门口骂,我就从家端了一碗饺子出来,还没出大门来,段某某就把我的饺子打翻了,拉着我的头发把我拉到院子里,段某某和师某3把我按倒在地上用拳头打我头。打了一会,他们就出去了,我也跟着出去,看见师某某举着胳膊说“看看你丈夫把我胳膊砍成啥了”。接下来他们就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