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刑一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庆玲,女,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辩护人宋有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卫东,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大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辩护人魏芳绥,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一诉(20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庆玲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被告人杨卫东犯集资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卷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庆玲及其辩护人宋有安,被告人杨卫东及其辩护人魏芳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集资诈骗 2010年6月至2011年9月期间,杨卫东根据之前与胡庆玲的约定,按胡庆玲提供的样本印制了空白借据和借款协议,在加盖大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后提供给胡庆玲,用于其在安阳市以大农公司名义向社会进行集资。胡庆玲先后在安阳市文峰区相州小区17号、北关区“左岸风景”小区2号楼3单元603室设立两个集资点,通过掮客口口相传、刷宣传页等方式,面向不特定群众,对大农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夸大、虚假宣传,以3%月息及最低8%的返点为诱饵,在没有经过相关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河南大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进行非法集资。集资期间,杨卫东不顾大农公司经营不善,连年亏损的实际经营状况,对胡庆玲以超过5%月息(杨卫东承诺给胡庆玲的用款利息为月息5%)的集资行为放任纵容,持续向胡庆玲提供空白借据和借款合同达77925份。经审计:截止案发胡庆玲、杨卫东非法集资票面金额5lO,040,000.00元,涉及7382人次(4087人),已兑付集资款票面金额265,lOO,000.00元,涉及4015人次。群众申报的未兑付集资款票面金额236,670,000.00元,未兑付集资款本金金额200,232,809.90元,涉及3285人次(2403人)。未兑付金额为实际诈骗金额。 二、诈骗 2011年8月份,被告人胡庆玲隐瞒本人真实经济状况,以购买土地为名,采用伪造土地使用证等手段骗取了受害人王相红的信任,向王相红借款1000万元。其收到该款项后,除50万元被杨卫东挪作它用外,胡庆玲将其中950万用于兑付前期集资款本金和利息,并未将借款用于购买土地,造成其所欠王相红1000万借款无法偿还。 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胡庆玲、杨卫东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审计报告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庆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罪,被告人杨卫东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庆玲辩称自己只是根据杨卫东的安排在安阳吸收公众存款,其是大农公司的员工,在犯罪中作用不大。被告人胡庆玲的辩护人认为:1、胡庆玲受大农公司的委托集资,个人并没有占有集资款,应属单位犯罪;2、胡庆玲的一切行为都是在杨卫东的授权下进行,其仅仅是一个雇员,应属从犯;3、胡庆玲与王相红喜系亲属关系,胡庆玲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4、胡庆玲主动投案,依法应认定自首。综上,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卫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杨卫东的辩护人认为:1、杨卫东集资诈骗的数额应以大农公司实际到帐数额为准;2、杨卫东主动到案,依法应认定自首,且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集资诈骗罪 2010年5月份,被告人胡庆玲找到被告人杨卫东,两人预谋在安阳非法集资,杨卫东承诺给胡庆玲月息5%。2010年6月至2011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卫东依照之前与被告人胡庆玲的约定,按胡庆玲提供的样本印制了空白借据和借款协议,在加盖大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和杨卫东手章后提供给胡庆玲,用于其在安阳市以大农公司名义向社会进行集资。胡庆玲先后在安阳市文峰区相州小区17号、北关区“左岸风景”小区2号楼3单元603室设立两个集资点,通过掮客口口相传、发放宣传页,带领集资群众到鹤壁市大农公司和滑县大农公司分公司参观等方式,对大农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胡庆玲、杨卫东对外宣传大农公司总资产1.8亿元,组建了精英研发团队,与中国农业大学组建了两个联合实验室,是鹤壁市政府和安阳市滑县政府重点项目等夸大、虚假的内容。被告人胡庆玲以3%月息及8%-16%的返点为诱饵,在未经相关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河南大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进行非法集资。集资期间,杨卫东不顾大农公司经营不善,连年亏损的实际经营状况,对胡庆玲的集资行为放任纵容,持续向胡庆玲提供空白借据和借款合同达77925份。截止案发胡庆玲、杨卫东非法集资票面金额5lO,040,000元,涉及7382人次(4087人),已兑付集资款票面金额265,lOO,000元,群众申报的未兑付集资款票面金额236,670,000元,未兑付集资款本金金额200,232,809元,涉及3285人次(2403人)。未兑付金额为实际诈骗金额。 被告人胡庆玲使用集资款共计409,140,700元。其中:退还集资款票面金额265,100,000元,支付利息66,570,900元,支付返点12,781,590元,支付高新区地款13,000,000元,购买汽车花费2,346,880元,支付房产合计1,016,474元,个人消费990,949元,支付集资点费用151,170元。以上共计:361,806,793元,去向不明47,333,907元。 被告人杨卫东收到胡庆玲集资款共计128,747,500元,返还胡庆玲27,848,200元,实际占用集资款100,899,300元。大农公司支出共计131,968,296元,其中:支付短期借款53,601,523元,支付滑县分公司及开办费32,615,109元,支付其它应收款10,683,337元,支付其它应付款10,091,966元,支付鹤壁在建工程9,214,272元,购买鹤壁商业用地花费7,130,000元,支付财务费用3,257,817元,支付利息3,220,799元,营业支出2,153,473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财产及评估价值:1、大农公司滑县分公司商业用地69740平方米,评估价格21,474,250.00元;2、滑县工业用地111020平方米(抵押给上海浦发银行贷款1100万元),评估价格14,202,750.00元;3、大农公司滑县分公司工业用地地上建筑物价值33,804,368.00元;4、杨卫东在滑县购买别墅,评估价值900,000.00元;4、鹤壁森林半岛房产,评估价值1,800,000.00元;4、西安房产,评估价值1,030,000.00元;4、奥德赛汽车2辆,评估价值300,000.00元;5、安阳市左岸风景2号楼3单元202室,评估价值367,728.00元;6、左岸风景2号楼3单元603室,房屋总价158,987.00元,首付款48,987.00元;7、宜居文竹苑3号楼4单元102室,评估价值628,000.00元;8、雪佛兰轿车,评估价值25,000.00元;9、冻结银行存款159,463.59元;10、追回高楠楠房产首付款124,474.00元;11、安阳市高新区返还土地款13,000,000.00元;12、其它资产(办公用品),评估价值57,500.00元。以上共计85,922,52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立案决定书证实,2011年10月8日张黎等群众报案称河南大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杨卫东伙同胡庆玲非法集资,不能返还集资款。当日安阳市公安局文良分局对被告人杨卫东、胡庆玲立案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