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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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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正勋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正勋,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2006年4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7年11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正勋,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2006年4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7年11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0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鹿泉区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同年3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金检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正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兰、助理检察员徐星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正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夏天,焦某某通过手机聊天软件微信认识了被告人乔正勋,双方开始交往,后因焦某某不愿与乔正勋继续交往,乔正勋仍纠缠焦某某。2014年11月24日23时许,被害人金某某同焦某某等人和乔正勋约在开封市金明区汉兴路汉庭快捷酒店见面,双方在该酒店门口见面后发生厮打,乔正勋持械将金某某右侧胸部扎伤后逃跑。经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乔正勋在石家庄市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正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金某某陈述,证人焦某某、王某某、原某某、丁某某言,被告人乔正勋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鹿泉区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派出所出具证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临时羁押通知书,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会诊鉴定书、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住院病历,汉庭快捷酒店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正勋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正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乔正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正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3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 新

审 判 员  张芳芳

人民陪审员  刘凤春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富勤

责任编辑:国平